ST银亿: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1-10
股票简称: ST 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005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38),即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资管”)
对与公司的三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涉诉债券本金金额合计为
619,776,700 元)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提起诉
讼。2020 年 1 月 8 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出具的三份《民事判决书》,宁
波中院已根据兴证资管的申请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辉
住所:平潭综合试验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办公大楼一楼
2、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注册地: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八楼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外滩大厦
6楼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情况
(一)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 民初 1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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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亿房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项下债务本金 251,616,000 元,并赔偿原告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本金 251,616,000 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
日止按年利率 7.28%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
期间)。
案件受理费 1,299,88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304,880 元,
由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 民初 126 号】
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亿房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项下债务本金 215,337,700 元,并赔偿原告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本金 215,337,700 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
日止按年利率 7.03%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
期间)。
2
案件受理费 1,118,488.5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123,488.50
元,由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 民初 127 号】
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亿房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项下债务本金 152,823,000 元,并赔偿原告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本金 152,823,000 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
日止按年利率 7.03%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
期间)。
案件受理费 805,91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810,915 元,由
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15 笔,
涉及金额 39,833,004.8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27%),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17
笔,涉及金额 13,968,228.66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3
股东 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10%)。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
合同、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此外,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对本次诉讼所涉公司债券公司已按照债券募集说
明书的约定计提应付利息,本次判决应付利息等费用与账面已计提数差异
不大,故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需到实际清偿日才能确定,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
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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