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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亿: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已取消)2020-01-15  

						股票简称:ST 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006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0]1 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
下:
     一、违法事实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 年,银亿股份与关联方发生 7 笔关联交易,合计发生额 43.12 亿
元,每笔交易均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银亿股份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等 6 家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
     宁波盈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日金属)、宁波卓越圣龙工
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圣龙)、宁波港通凯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港通凯邦)、 宁波东方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角恒)、 杭州圣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峰贸易)等 5 家公司均受熊
续强实际控制,银亿集团为银亿股份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的控
股股东,银亿股份与上述 6 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二)银亿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1、未及时披露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卓越圣龙发生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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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5 月 3 日、8 月 18 日和 8 月 20 日,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房产)分别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和
卓越圣龙 3 家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意向协议》,购买 3 家公司名下土地
及地上建筑物,合同金额分别为 6 亿元、3.5 亿元、17.6 亿元,上述 3 笔
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股份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85.26 亿元
的 3.24%、1.89%、9.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2、未及时披露与东方甬恒、圣峰贸易发生的关联交易
    2017 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银亿时代)与东方角恒签订《总承包分包补充合同》,合同金额 3.75 亿
元,约定东方角恒向银亿时代提供劳务,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
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2018 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
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启精密)与圣峰贸易签订《购销合同》,合同
金额 1.39 亿元,约定圣峰贸易向凯启精密提供铝锭,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上述 2 笔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
股份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85.26 亿元的 2.02%、0.75%,已达到
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未及时披露与银亿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
    2018 年 9 月,为偿还银亿集团所欠 2.88 亿元借款, 银亿股份子公司
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新城)将准备出售的商品房过
户至第三方, 并确认为银亿新城销售收入,从而形成银亿股份子公司代关
联方银亿集团偿还借款事项。上述金额占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85.26 亿元的 1.5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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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未及时披露通过宁波奉化新世纪溪口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世纪大酒店)与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2018 年 6 月 1 日,银亿房产与新世纪大酒店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
购买新世纪大酒店持有的宁波宁兴中基置业有限公司 72%的股权,合同金额
11.52 亿元,并按照约定支付 8 亿元预付款,新世纪大酒店收到 8 亿元预付
款后,通过宁波正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旭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
中间环节转入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账户,由其支配使用。后银亿房产和新
世纪大酒店终止股权转让协议, 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先向新世纪大酒店转
入 8 亿元,新世纪大酒店后向银亿房产归还预付款。从而形成银亿房产通
过新世纪大酒店向银亿集团提供 8 亿元借款事项。上述合同金额占 2017 年
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85.26 亿元的 4.32%,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
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甘肃证监局拟决定:
    1、对银亿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2、对熊续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处以 2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40 万元罚款。
    3、对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4、对李春儿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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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
     1、对银亿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2、对熊续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处以 2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40 万元罚款。
     3、对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4、对李春儿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开户 银 行 : 中 信 银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
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本次处罚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第(七)项至第(九)项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
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该事项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歉意。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将吸取教训,以此为戒,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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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的所
有信息均以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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