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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亿: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3-20  

						 股票简称: ST 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016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和 2019 年 7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
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9-111、2019-140),即:财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证券”)与公司的债券交易纠纷案件,
涉诉债券本金为 20,000,000 元(以下简称“案件一”);上海耀之资产管
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耀之”)与公司的债券交易纠纷案
件,涉诉债券本金为 78,169,300 元(以下简称“案件二”)。
    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
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宁波中院已分别根据财富证券、上海
耀之的申请对上述两起案件进行了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一进展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该公司总经理
    2、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注册地: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八楼
    (二)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 民初 649 号】的判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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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告银亿股份支付原告财富证券“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项下债券本金 20,000,000
元,并赔偿原告财富证券以债券本金 20,000,000 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25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 7.28%计算的利息损失,并
支付以债券本金 2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25 日起至实际付清
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财富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
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 148,531 元,由原告财富证券负担 2,000 元,被告银亿股
份负担 146,53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 案件二进展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 1168 号 9 层 909-1 室
   代表人:王小坚,该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耀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派代表
   2、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注册地: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八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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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 民初 507 号】的判决情况
    1、被告银亿股份支付原告上海耀之“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项下债券本金 78,169,300
元,并支付原告上海耀之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 月 8 日期间的利
息 3,041,235.51 元,并赔偿原告上海耀之以上述债券本息 81,210,535.51
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
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上海耀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
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 451,710 元,由原告上海耀之负担 3,858 元,被告银亿股
份负担 447,85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银亿股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14 笔,
涉及金额 37,584,833.83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26%),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9
笔,涉及金额 13,556,585.6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09%)。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合
同、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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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一、案件二所涉公司债券公司已按照债券募
集说明书的约定计提应付利息,本次判决应付利息等费用与账面已计提数
差异不大,故该两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需到实际清偿日才能确定,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 民初 649 号】;
   2、《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 民初 507 号】。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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