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 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020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27 日、2019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 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4、2019-158),即国贸期货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贸期货”)与公司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涉诉债券 本金为 3,486,000 元(以下简称“案件一”);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建投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信托”)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 诉信托贷款本金为 396,900,000 元(以下简称“案件二”)。 近日,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7 日、2020 年 4 月 10 日收到宁波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关于上述案件一的《民事调解书》 及上述案件二的《民事判决书》,现将该两起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一进展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国贸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 4688 号国贸中心 A 栋 16 层、15 层 1 单元。 2、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八楼。 (二)民事调解书【(2019)浙 02 民初 900 号】的基本情况 1 1、被告银亿股份支付原告国贸期货“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项下债券本金 3,486,000 元,并支付原告国贸期货以债券本金 3,486,000 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 7.03%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原 告国贸期货以本金 3,486,000 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3 日起 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前付清; 2、案件受理费 37,713 元,减半收取 18,856.5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3,856.50 元,由被告银亿股份负担。 二、 案件二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A 座) 18-19 层 C,D 区。 2、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八楼。 被告:熊续强,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 被告:宁波银亿通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镇海区骆驼街道静远西路 405 号。 被告: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 404B。 被告:宁波银乾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 1 号办公楼九号 141 室。 被告: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2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都汇中心 32 号 1-49 号。 被告: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石婆桥 76 号。 (二)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 民初 519 号】的基本情况 1、被告银亿股份偿还原告中建投信托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 62,400,000 元,并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以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 62,400,000 元未履行部 分为基数自 2019 年 2 月 12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 14.6775%计算的 罚息(含增值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被告银亿股份偿还原告中建投信托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 136,500,000 元,并支付截至 2019 年 2 月 12 日(不含)尚欠期内利息(含 增值税)人民币 77,484.72 元,并支付以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 136,500,000 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 2019 年 2 月 12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 14.6775%计算的罚息(含增值税),并支付以期内利息人民币 77484.72 元 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 2019 年 2 月 12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 14.6775%按季计算的复利(含增值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被告银亿股份偿还原告中建投信托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 198,000,000 元,并支付截至 2019 年 4 月 11 日(不含)尚欠期内利息(含 增值税)人民币 7,025,733 元,并支付以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 198,000,000 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11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 16.377%计算的罚息(含增值税),并支付以期内利息人民币 7,025,733 元 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11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 16.377% 按季计算的复利(含增值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4、被告银亿股份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违约金人民币 19,845,000 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 5、被告银亿股份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 币 1,00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6、被告熊续强对被告银亿股份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付款义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熊续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亿股份 追偿; 7、如被告银亿股份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付款义务,则 原告中建投信托有权以被告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银亿通达商业管 理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银乾房地产销售代理有 限公司、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 的抵押房地产(详见本判决书附件《抵押房地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债务。原告中建投信托在 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银亿通达商业管理有限 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银乾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银 亿股份追偿; 8、驳回原告中建投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 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 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362,148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合计 2,367,148 元,由原告中建投信托负担人民币 152,500 元,被告银亿股份、 熊续强、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银亿通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 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银乾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宁波银亿 4 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 2,214,648 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建投信托、被告银亿股份、宁波银亿置业有限 公司、宁波银亿通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银乾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余姚银 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熊续强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16 笔, 涉及金额 39,535,107.13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27%),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19 笔,涉及金额 27,753,673.22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19%)。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 合同、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此外,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一、案件二所涉公司债券及信托贷款,公司 已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合同的约定计提应付利息,本次判决应付利 息等费用与账面已计提数差异不大,故该两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 影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需到实际清偿日才能确定,会对公司后期 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5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19)浙 02 民初 900 号】; 2、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 民初 519 号】。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