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亿: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04-24
股票简称:ST 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026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140),即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建投信托”)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信托贷款本金为
140,000,000 元(以下简称“案件一”)。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以资抵债暨关联交易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1),即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拟以其间接持有的宁波普利赛思电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普利赛思”)100%股权抵偿对公司的部分占款,其中普利
赛思核心资产为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强电子”)
74,009,208 股股票。因普利赛思为银亿控股及其转授信方向宁波通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商银行”)借款提供了最高额不超过 72,500
万元的保证担保并以其持有的全部康强电子股票提供了质押担保,2019 年 5
月 10 日,普利赛思持有的全部康强电子全部股票已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
院司法冻结(以下简称“案件二”)。
近日,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4 月 21 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关于上述案件一的《民事判决书》【(2019)
浙 02 民初 679 号】及上述案件二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 02 民特
21 号】,现将该两起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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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一进展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A 座)
18-19 层 C,D 区。
2、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扬子江北路 8 号 3 幢 103 室。
被告:熊续强,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八楼
被告: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 555 号 002 幢(11-3)室。
被告: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都汇中心 32 号 1-49 号。
(二)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 民初 679 号】的基本情况
1、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建投信托贷款本
金 人 民 币 140,000,000, 元 , 并 支 付 原 告 中 建 投 信 托 期 内 利 息 人 民 币
2,94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以贷款
本金人民币 140,000,000 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26 日起至实
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的罚息,并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以期内利息人
民币 2,94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26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
24%按季计算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为实现
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20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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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熊续强、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
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熊续强、
银亿股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追偿;
5、如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
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建投信托有权以被告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地产(详见本判决书附件《抵押
房地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二、三项
债务。原告中建投信托在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追偿;
6、驳回原告中建投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
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
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12,674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合计人
民币 1,017,674 元,由原告中建投信托负担人民币 195,478 元,被告宁波
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熊续强、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新
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 822,19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建投信托、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
公司、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银亿世纪投
资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熊续强可在判决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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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进展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 268 号宁波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1 楼 1 号,
E 座 16-21 楼。
2、被申请人:宁波普利赛思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波市鄞州区启明路 818 号 23 幢 154 号。
被告:熊基凯,住浙江省宁波市。
(二)民事裁定书【(2020)浙 02 民特 21 号】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通商银行与被申请人普利赛思、熊基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
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院于同日立案受
理。2019 年 11 月 20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304 民特
1680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
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
终结。
申请人通商银行称:申请人通商银行给予案外债务人银亿控股综合授
信额度 20 亿元。被申请人普利赛思公司以其持有案外人康强电子(股票代
码 002119)4,066.44 万股及派生权益出质,为银亿控股及其转授信人在通
商银行处的所有债务提供最高额 7.25 亿元质押担保。被申请人熊基凯以其
持有的康强电子 204.9146 万股及派生权益出质,为银亿控股公司及其转授
信人在申请人通商银行处的所有债务提供最高额 3,650 万元质押担保。截
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债务人拖欠通商银行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 53,984.0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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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申请人通商银行自愿变更申请内容为:1.依法拍卖或变卖被
申请人普利赛思公司名下康强电子(股票代码 002119)股票 74,009 208 股;
2.依法扣划被申请人普利赛思公司所持有康强电子(股票代码 002119)股票
在 2018 年 6 月 21 日办理股权质押后截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所分得现金红
利 5,489,694 元;3.申请人通商银行对于被申请人普利赛思公司上述质押
股票拍卖变卖价款、扣划的现金分红款,在债权本金 51,665.78 万元及利
息、罚息、复利 2,318. 26 万元(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之后利息、 罚
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范围内优先受偿;4.依法拍卖
或变卖被申请人熊基凯名下康强电子(股票代码 002119)股票 3,729,445
股;5.依法扣划被申请人熊基凯所持有康强电子(股票代码 002119)股票在
2018 年 6 月 21 日办理股权质押后截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所分得现金红利
276,634.70 元;6.申请人通商银行对于被申请人熊基凯上述质押股票拍卖
变卖价款、扣划的现金分红款,在债权 3,65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7.本
案受理费、保全费用等由两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实现不动产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诉性,并不体
现权利义务的争议性,其程序的目的也不在于争议解决申请人申请法院拍
卖、变卖担保物,实质是要求确认并实现其担保物权的程序,并非请求法
院解决民事争议。在该非诉程序中,法院奉行职权主义、简易主义,裁判
周期短,对双方的争议仅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本案申请人通商银行
与被申请人普利赛思、熊基凯对 2018 年 10 月 12 日申请人通商银行与聚雄
进出口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宁通 0102 贷字第 18100801 号的《贷款合同》项
下债务是否属于编号为宁通 0102 额质字 18062001 号、宁通 0102 额质字
18062002 号《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的质押担保范围,以及案涉主债权本
息金额均存在实质性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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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通商银行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通商银行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进行有效的救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
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通商银行的申请。
申请费 1,370,50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375,501 元,由申
请人通商银行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9 笔,
涉及金额 35,959,589.38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25%),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26
笔,涉及金额 36,034,608.24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25%)。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合
同、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此外,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一所涉公司金融借款,公司已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定计提应付利息,本次判决应付利息等费用与账面已计提数差异
不大,故该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司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继续计提,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二中普利赛思所涉最高担保额,公司已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提应付利息,该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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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继续计提,会对
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 民初 679 号】;
2、民事裁定书【(2020)浙 02 民特 21 号】。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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