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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亿: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8-14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
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临时会
议,定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
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
银亿外滩大厦 6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方宇女士主持。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8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13 日上午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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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0 年 8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3 人,代表股份 1,854,3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460%。参会
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0 年 8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134 人,代表股份 354,883,34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8104%。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00《关于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
之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
    1.01《业绩补偿的股份补偿数量及对应的现金分红返还的计算过程
及结果》:
    1.02《业绩补偿具体实施方案》:
    2.00《关于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之业
绩补偿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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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业绩补偿的股份补偿数量及对应的现金分红返还的计算过程
及结果》:
    2.02《业绩补偿具体实施方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
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
之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
    1.01《业绩补偿的股份补偿数量及对应的现金分红返还的计算过程
及结果》
    议案表决情况: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
避表决,同意 347,047,6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837%;反对 9,409,3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2.6376%;弃权 28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7%。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子议案获得通过。
    1.02《业绩补偿具体实施方案》
    议案表决情况: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
避 表 决 , 同 意 33,76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4654%;反对 322,965,9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332%;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子议案未获得通过。
    2.00《关于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之业
绩补偿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
    2.01《业绩补偿的股份补偿数量及对应的现金分红返还的计算过程
及结果》
    议案表决情况: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
避表决,同意 347,122,7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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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048%;反对 9,3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65%;弃权 28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7%。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子议案获得通过。
    2.02《业绩补偿具体实施方案》
    议案表决情况: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
避 表 决 , 同 意 33,735,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4567%;反对 322,965,9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332%;弃权 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1%。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子议案未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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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尚斯佳(签名)
      (公章)




主任:孙加锋(签名)____________      杨舒雅(签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