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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亿:管理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已取消)2020-12-10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125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本次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或“公司”)出

资人组由截至 2020 年 12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登记在册的银亿股份股东组成(上

述股东在 2020 年 12 月 4 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

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所述权利义务将由实施本方案时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相关股东进行

继受)。



     2020 年 6 月 23 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

依法裁定受理银亿股份重整申请,同日指定银亿系企业清算组担任银

亿股份临时管理人。银亿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临时管理人

转为正式管理人后,宁波中院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依法决定由银亿系

企业清算组正式履行银亿股份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职责。

     鉴于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

                                      1
12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管理人及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已

要求公司董事会及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将管理人、公司

董事会及相关机构对关注函中所列关注事项的回复公告如下:

    事项一:根据你公司前期披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与相关业

绩补偿方案公告,因相关交易标的未完成承诺业绩,西藏银亿、宁波
圣洲需以股份赠送方式进行补偿。西藏银亿合计应向其他股东赠送股

份 228,564,953 股;宁波圣洲合计应向截至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日(2019 年 6 月 28 日、2020 年 8 月 14 日)登记在册的
除宁波圣洲之外的其他股东赠送股份 894,887,257 股。

    (1)本次权益调整方案中,西藏银亿、宁波圣洲应补偿股份仅

按照第一次转增比例(即每 10 股转增 6.48 股)进行扩大,后续不再
按照第二次转增比例(即每 10 股转增 5.06 股)进行扩大。请你公司

说明上述安排的主要考虑,西藏银亿、宁波圣洲是否因此履行全部业

绩承诺补偿义务,相关安排是否违反《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在盈
利补偿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按

照转增比例扩大”的相关约定。

    (2)权益调整方案显示,本次股份赠送对象调整为出资人组会

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补偿方外的其他股东。请你公司说明

相关安排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是否涉及业绩补偿承诺的变更,是否

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关于业绩补偿承诺的相

关规定。

    请独立董事、律师和财务顾问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回复:


                                 2
       (一)本次权益调整方案中,西藏银亿、宁波圣洲应补偿股份仅

按照第一次转增比例(即每 10 股转增 6.48 股)进行扩大,后续不再

按照第二次转增比例(即每 10 股转增 5.06 股)进行扩大。请你公司

说明上述安排的主要考虑,西藏银亿、宁波圣洲是否因此履行全部业

绩承诺补偿义务,相关安排是否违反《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在盈

利补偿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按

照转增比例扩大”的相关约定。

       管理人认为西藏银亿、宁波圣洲能够因此履行全部业绩承诺补偿

义务,相关安排符合相关协议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破产重整程序内出资人权益方案所涉及的股票转增安排与上

市公司日常的股票转增安排存在显著差异

       此次银亿股份系在破产重整程序内借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

方式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安排,与上市公司日常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票存在显著差异。未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实施的股

票转增安排是将全部的转增股票向原股东进行分配,主要受《公司

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实质上是单纯的股本扩张

(需进行除权处理),而无法对转增股票进行差异化的让渡和处分安

排。

       但在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实施的股票

转增安排则是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作出的,所转增股票的用途不

仅包括向原股东进行分配,也包括全体股东按照一定比例让渡股票用

于支持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实施(例如用于实施以股抵债及引入重整

投资人),对转增股票进行差异化的处分安排是常态化做法,此时适

                                 3
用的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公平调整股东权

益” 的规定。此种情形下,这部分由部分股东差异化让渡转增股票

或全体股东全部让渡转增股票的安排均是《企业破产法》项下基于司

法程序的特殊安排,应当与上市公司非司法程序的股票转增安排作出

差异化的理解和对待。

    2.仅转增实际分配给业绩补偿主体的转增股票才影响业绩补偿

基数。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约定,业绩补偿主体仅以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交易中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实施股票转增的情况下,只有业绩

补偿主体存在“股票股利分配的”,才会影响业绩补偿的股份计算基

数,即需要根据“通过股票转增实际获得的股份总数”对“应当补偿

的股份计算基数”进行调整。此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仅有每

10 股转增 6.48 股的部分涉及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因此,根据《盈利

补偿协议》关于“在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之后,业绩承诺主体应
当补偿的股份数=转增前应当补偿的股份数×(1+转增分配股票对应

的转增比例)”的约定,在本次重整中,转增后业绩承诺主体应当补

偿的股份数的计算系数为 1.648,考虑股票转增因素后的补偿总股数

为 1,851,449,242 股。

    3.转增让渡股票的部分未向“业绩补偿主体”进行分配故无需对

“业绩补偿的股份计算基数”进行调整

    全体股东让渡的股票由于全部用于按照重整计划进行处置(用于

抵债股票资源及引入投资人),属于《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出资

人权益调整方案”项下的特殊安排,尽管存在实施股票转增及股本扩

                               4
大的因素,但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此部分转增股票“不再向全

体股东进行分配”,即并未向“业绩补偿主体”进行分配,并不属于

协议规定需要调整“业绩补偿的股份计算基数”的情形,故无需对“业

绩补偿的股份计算基数”进行调整。

    此外,通过第一部分的股票转增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即“每 10

股转增 6.48 股的部分中应向控股股东及其支配的股东分配的转增股

票中的 1,851,449,242 股股票作为应补偿股份,将在符合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补偿给业绩补偿承诺方之外的其他股东”,

西藏银亿、宁波圣洲已经履行了业绩补偿中的股份补偿义务。因此,

在第二部分股票转增中无需再考虑其转增数量对系数的影响。

    4.此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约定及信息披露

公告内容。

    此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对全部的转增股票设定了两部分的特

定用途,相关内容及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企业破产

法》的规定。目前确定的股票转增比例,已全面考虑了重整计划草案

的各项需求(解决业绩补偿责任及执行重整计划的需要),由于总计

转增的股数较多,首先根据业绩补偿的需求确定了应分配给相关主体

的转增股票数量,确保相应的转增股票能够足额解决业绩补偿责任。

而对于剩余部分的转增股票将不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而是根据出资

人权益调整方案全部用于按照本重整计划进行处置(用于抵债股票资

源及引入投资人),如前述的分析,基于这部分转增股票的特定用途

(不向“业绩补偿主体”进行分配),既不影响“业绩补偿的股份计

算基数”的调整,也不影响业绩补偿责任范围的变化,更不损害任何


                                5
股东的股东权益,故应当认可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规定,交由全体

股东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以出资人组会议的程序进行表决。

    (二)权益调整方案显示,本次股份赠送对象调整为出资人组会

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补偿方外的其他股东。请你公司说明

相关安排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是否涉及业绩补偿承诺的变更,是否

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关于业绩补偿承诺的相

关规定。

    1.赠送对象调整为出资人组会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
补偿方外的其他股东存在合理性。

    根据公司及管理人发布的《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2019-126)、《关于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之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2)、

《关于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之业绩补偿

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3)、《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关于宁波昊圣

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之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77)、《关于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业绩承诺未实现之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

上述两次业绩补偿的对象为上述两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登记在册

的除“业绩承诺方”之外的其他股东。但上述股东目前已经发生变更,

可能已经不再持有银亿股份股票,甚至可能已经注销证券账户,如果

强制将股票分配给上述股东,客观上不存在可操作性。因此,赠送对

象调整为出资人组会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补偿方外的其


                                 6
他股东(上述股东在 2020 年 12 月 4 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

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

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即本出资人权

益调整方案所述权利义务将由实施本方案时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相

关股东进行继受)存在合理性。

       2.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并符合相关操作做的一般原理,没有变更

原有协议约定。

       首先,盈利补偿机制的目的在于当业绩承诺方未完成其承诺业绩
时,其在重组交易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相应对价返还给上市公司或赠

送给除其自身之外的其他股东,以弥补上市公司的损失,并维护其他

股东的利益。而通过本次重整并未违反上述基本安排及目的,且最终

实现了业绩补偿充分保护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并未改变原有协议约

定。

       其次,股票作为一项财产,其所有权随股票交易而发生转移,附

着于股票上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出资人组会议的股权登记日股东

是通过交易获得该等股票的所有权,相关权利义务因交易而得到继

承,因此可以获得业绩补偿分配的股票。同理,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

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即本次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述权利义务将由实施本方案时确定的股权登

记日的相关股东进行继受。若机械地将股票分配给原有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承诺方”之外的其他股东,则对于实施业

绩补偿时的股东而言是不公平的并且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原理。


                                 7
       因此上述安排具备合理性,并未实际改变原有协议的约定,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符合相关事宜的实践操作。

       以 ST 地矿为例,标的资产 2015 年业绩承诺未完成,虽然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进行 2015 年度股份补偿
的议案》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6 日,但是考虑到实际操作的

合理性与可行性,最终确定的业绩补偿承诺股份分配对象的股权登记

日为 2017 年 4 月 24 日(见 ST 地矿 000409,公告编号:2017-025)。
因此采取股份赠送方式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股份补偿按照后续股东

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上述股东在 2020 年 12 月 4 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

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述权利义务将由实施本方案时确定的股

权登记日的相关股东进行继受)作为股份赠送账户符合相关的实践操
作。

       事项二:本次权益调整方案包括两次转增安排,你公司拟将上述

权益调整方案由一次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表决。请你公司结合两次转增

安排的实施步骤和依存关系等,说明由一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两次转

增安排的合法合规性,相关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相关股东的合法权

益。请律师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回复:

       第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



                                    8
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本次银亿

股份重整中,由于涉及到出资人权益调整,因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

置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而针对同一个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仅需召开一

次出资人组会议。

    第二,本次出资人组权益调整方案中所述“两次转增”,实际为

同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的两部分,“两部分转增”互为依存。第

一部分转增通过转增股票完成了相关股东的业绩补偿承诺,同时通过

大股东及其支配的股东通过让渡其自身持有的转增股票引入重整投

资人解决了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有效保护

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第二部分转增通过转增股票解决了上

市公司债务负担沉重的问题,有效化解了上市公司债务风险,避免上

市公司退市,亦有效保护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由于同时实

现上述目的有赖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实施,而本次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中的“两部分转增”是同一次重整程序中的同一个出资人权益

调整方案的一部分,因此可以由同一次出资人组会议对该整体方案进

行表决。

    第三,在本次方案中,对全体股东在重整程序之前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并未进行任何调整,仅对此次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进行调整,同

一股权登记日股东对同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拥有同等的表决权,如

果将其拆分为两次会议则不利于保护同一股权登记日股东的权益,同

时无法实现本次重整之目的。

    第四,在本次方案中通过“两部分转增,差异化让渡”的方式,

最大限度的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成


                               9
后,银亿股份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不会减少,同时向广大中

小股东进行了相应数量的分配,以尽最大限度实现重整目标的情况

下,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事项三:本次权益调整方案包括你公司关联方西藏银亿、宁波圣

洲使用转增股份进行业绩补偿的安排。根据前期披露的《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自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被赠与

其他股东前,西藏银亿、宁波圣洲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及获得股利分配的权利。请你公司说明:

       (1)西藏银亿、宁波圣洲是否将在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行使表决

权,如是,请说明是否符合《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有关约定。

       (2)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需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

       请独立董事、律师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回复:

       (一)西藏银亿、宁波圣洲是否将在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行使表决

权,如是,请说明是否符合《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有关约定。

       西藏银亿、宁波圣洲将在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行使表决权,具体说

明如下: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按照《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召开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

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根据最高人民法



                                 10
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

[2012]261 号),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

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

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时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网络表决的方式,为出资人行使

表决权提供便利。

    此次银亿股份的出资人组表决,管理人将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监督下,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前述会议纪要关于出资人组表决的

规定,取得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时,方视为出

资人组表决通过,并且将为股东提供网络表决的方式。

    2.西藏银亿、宁波圣洲行使表决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由于银亿股份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及表

决应按照《企业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

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一条的规定,权益受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影响的股东

均有权参与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表决;若权益受到影响的股东被剥夺表

决权,则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相应规定。

    同时,根据已披露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可知此次出资人组权

益调整涉及全体股东,银亿股份全体股东的权益均将受到出资人权益

调整方案的直接影响,全体股东均与此次出资人组表决的内容存在利

益关系,若公司股东均因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存在利益关系而回避

表决,则出资人组会议将无法正常召开。因此为使得出资人组会议能

                               11
够顺利进行,确保重整程序正常推进,此次银亿股份的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出资人组会议并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进行表决,并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二)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需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需在相关议案中回避表决,具体

说明如下:

     1.业绩补偿的股票数量、返还现金分红的金额以及业绩补偿的形

式已经由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确认,并且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

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述会议中已经回避了表决。

     在 2019 年 6 月 27 日、2020 年 8 月 13 日,银亿股份召开了 2019
年第四次 2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2018 年

度、2019 年度宁波圣洲、西藏银亿业绩承诺未实现之业绩补偿方案

的议案和业绩补偿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表决,上述两次表决大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已经回避了表决。

     2.破产重整程序中出资人组表决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涉及

业绩补偿的内容,是执行已经表决通过的业绩补偿方式及补偿的股

数,而非变更已通过表决的情况。

     一是本次破产重整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涉及的业绩补偿

内容,均为在重整中执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规定及上述两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和数量,并非变更原有协议及决议的内容,故

大股东无需回避。


                                  12
    二是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实施的股票

转增安排则是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作出的,所转增股票的用途不

仅包括向原股东进行分配,也包括全体股东按照一定比例让渡股票用

于支持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实施(例如用于实施以股抵债及引入重整

投资人),全体出资人对该等出资人权益调整进行表决适用的法律依

据为《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公平调整股东权益”的规定。

同时,由于本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涉及所有股东按照出资人会议表

决结果,将进行权益调整,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相关股东应

当参与出资人组会议表决。因此,此种情形下,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

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3.以转增股票进行业绩补偿符合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方式。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规定,“若甲方能够在盈利补偿期

间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乙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为:当年股份应补偿数(调整后)=当年股份补偿数×(1+转增或送
股比例)”。关于该段规定的理解如下:

    一是协议本身即已经约定了可能存在转增的情况,转增的股票可

以作为业绩补偿的标的是协议的应有之意;

    二是协议中没有任何条款约定了不能全部以转增股票作为业绩

补偿的标的,因此以转增股票完成业绩补偿承诺没有变更协议条款;

    三是如果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转增股票的行为仅在盈利补偿期间

发生时,才扩大业绩补偿股份数量,目前已经超过了盈利补偿期间,

事实上按照协议约定不应进行扩大业绩补偿数量,但从完整完成业绩



                                 13
补偿义务和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角度,本次重整充分考虑通过司法程

序妥善解决上市公司的遗留问题,故仍然通过转增股票进行业绩补

偿。

       因此,以转增股票进行业绩补偿符合协议约定,不违反协议条款,

同时能够充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不属于对于既有协议的变更,大股

东有权参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表决。

       4.以转增股票进行业绩补偿是司法程序中的特殊处理。

       由于破产重整程序是一项特殊的司法程序,以转增股票进行业绩

补偿属于该司法程序中产生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一部分,对于该

种方式会由全体出资人(即全体股东)、全体债权人进行表决,最终

由法院通过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通过各方对此进行确认,保障了该

种操作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平性。

       因此,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须回避表决。

       事项四: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

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天健审〔2020〕8356 号),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你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 145,244.79 万元。

权益调整方案公告显示,你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解决资金占用金额本金

为 144,944.80 万元,并将向你公司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占用

时间在 1 年内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1 年以下贷款基准利率 4.35%计
算;占用时间在在 1 年以上 5 年以内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1 至 5

年的贷款基准利率 4.75%计算。请你公司说明:

   (1)本次解决资金占用金额与前期资金占用余额存在差异的具体



                                  14
原因,你公司是否及时就变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相关资金占用利息的具体金额及计算过程,是否与你公司前

期披露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披露

的资金占用利息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3)2019 年 12 月,你公司与关联方签订《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

协议书》,你公司关联方以山西凯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

凯能”)49%股权抵偿对你公司债务 92,965.06 万元,同时将剩余 51%

股权过户至你公司名下,作为对你公司剩余资金占用金额的担保。过

渡期内,山西凯能所产生的收益由你公司按股权比例享有,该部分股

权对应的亏损由关联方承担补足义务。权益调整方案显示,你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将通过支付山西凯能 49%股权对应的抵债金额以

赎回股权。请你公司说明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以及过渡期损益由控股

股东承担的具体安排,并分析上述安排可能对你公司损益的影响,以

及相关会计处理过程。请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回复:

   (一)本次解决资金占用金额与前期资金占用余额存在差异的具

体原因,你公司是否及时就变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天健审〔2020〕8356 号),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 145,244.79 万元;而权益调整

方案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解决资金占用金额本金为

144,944.80 万元。本次解决资金占用金额与前期资金占用余额存在

差异的具体原因系 2020 年 3 月控股股东关联方以现金方式归还了 300

万元。

                                1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控股股东

关联方归还的 300 万元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05%,未

达到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标准。但是针对该变动情况,公司已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更新披露。因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最终资金占用情况

以年审会计师在年度审计时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为准。

   (二)相关资金占用利息的具体金额及计算过程,是否与你公司

前期披露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披

露的资金占用利息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告,控股股东按以下计算公式向公司

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发生金额×占用时间[截止至相应资金转入管理人账户或银亿股份

账户或上述主体指定的账户]×计息利率。其中,占用时间在 1 年内

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1 年以下贷款基准利率 4.35%计算;占用时间

在在 1 年以上 5 年以内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1 至 5 年[含 5 年]的贷

款基准利率 4.75%计算。

    公司在前期已披露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年报问询函的

回复公告》中披露的资金占用费计算公式为:应付资金占用款项的利

息=实际资金占用金额×对应占用的实际天数×对应占用期间的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公式中的“对应占用的实际天数”即为实际

占用时间;公式中的“对应占用期间的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新贷款基准利率,即对应占用期间 1 年


                                 16
以内(含 1 年)为 4.35%,对应占用期间 1 年以上 5 年以内(含 5 年)

为 4.75%。截止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计算的资金占用费金额为 1.55

亿元。

    综上所述,公司前后两次披露所涉及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过程并

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三)2019 年 12 月,你公司与关联方签订《股权转让暨以资抵

债协议书》,你公司关联方以山西凯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

西凯能”)49%股权抵偿对你公司债务 92,965.06 万元,同时将剩余

51%股权过户至你公司名下,作为对你公司剩余资金占用金额的担

保。过渡期内,山西凯能所产生的收益由你公司按股权比例享有,该

部分股权对应的亏损由关联方承担补足义务。权益调整方案显示,你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将通过支付山西凯能 49%股权对应的抵债

金额以赎回股权。请你公司说明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以及过渡期损益

由控股股东承担的具体安排,并分析上述安排可能对你公司损益的影

响,以及相关会计处理过程。请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1.抵债协议相关约定

    2019 年 12 月,银亿股份与抵债交易各方宁波如升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如升)、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

熊续强和山西凯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凯能)共同签订《股

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以下简称抵债协议书)。抵债协议书约

定 2020 年 1 月 10 日前宁波如升将标的公司山西凯能 100%股权过户

至银亿股份(实际股权过户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完成)。抵债协议书

第三条交割和过渡期安排具体约定:“各方同意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


                                 17
前,将标的公司山西凯能 49%股权变更登记至银亿股份名下,标的公

司山西凯能 49%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交割日一;自交割日一

起,标的公司山西凯能 49%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即由银亿股份

享有和承担。”…“各方同意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前,将标的公司山

西凯能剩余 51%股权过户至银亿股份名下,但该等过户不视为双方的

交割行为,标的公司山西凯能 51%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仍由宁

波如升享有和承担。若截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含)银亿控股未能以

现金或其他措施偿还剩余占款,则自双方确认以标的公司山西凯能剩

余 51%股权抵偿占款之日为交割日二(如有),该等股权对应的股东

权利和义务即由银亿股份享有和承担。”

    自基准日(含)至交割日一(含)(实际交割在 2020 年 1 月 2

日)为过渡期一。过渡期一内,山西凯能所产生的收益由银亿股份按

股权比例(49%)享有,该部分股权对应的亏损由银亿控股承担补足

义务。

    自基准日(含)至交割日二(含)为过渡期二(若有)。过渡期

二内,山西凯能所产生的收益由银亿股份按股权比例(51%)享有,

该部分股权对应的亏损由银亿控股承担补足义务。

    由于 2020 年初遭遇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重

整时间安排与原定计划出现了一定的延后,重整进展晚于预期,截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未能以现金或其他措施偿还

剩余占款。经第七届第四十八次临时董事会(2020 年 4 月 15 日)和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 5 月 7 日)审批同意,银亿股

份与抵债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


                                18
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一约定银亿控股在重整程序中筹集现

金或其他措施偿还剩余占款的日期由原定的 2020 年 4 月 15 日拟延期

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

       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鉴于山西凯能生产经营现状以及公司

重整工作进度安排,为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而切实解

决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款问题,经银亿股份与抵债交易各方充

分商议后,拟签署《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约定银亿控股在重整程序中筹集现

金或其他措施偿还剩余占款的日期拟由 2020 年 10 月 31 日继续

延期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2.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以及过渡期损益由控股股东承担的具体

安排

       根据抵债协议书约定,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将山西凯能 51%股权

过户至银亿股份名下以担保占用资金得以偿还,在偿还占用资金后,

银亿股份应将山西凯能 51%股权重新过户至宁波如升。宁波如升回购

山西凯能 49%股权的回购价格以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

估价格为基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本次交易最终抵偿金额+本次交易

最终抵偿金额按抵偿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也不低于届

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处置资产的作价限制(如有)。

       根据银亿股份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计划于

近期引入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以彻底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银亿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的资金占用款项共计

1,449,447,986.68 元(含山西凯能 49%股权抵债部分金额)及相应利

                                  19
息以现金方式予以偿还后,银亿股份应将山西凯能 100%股权整体置

出并协助过户至宁波如升名下,鉴于山西凯能过渡期经营为亏损,本

次交易在对山西凯能 49%股权按“原抵债金额+利息”作价情况下,

山西凯能 49%股权部分过渡期相对应的亏损 14,330.69 万元(根据山

西凯能未审报表且已考虑计提对外担保利息等所产生的亏损)实际由

控股股东承担了补足义务,与抵债协议书约定的山西凯能 49%股权回

购价格不低于“最终抵偿金额+最终抵偿金额按抵偿期间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的收益”相一致。本次定价未经评估,最终以宁波中院裁

定的重整计划中约定的交易价格为准。

    银亿股份持有山西凯能 49%股权期限较短,目前山西凯能的行业

环境、市场竞争地位、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情况等与抵债时相比并未

发生大的变化,且其 2020 年度的亏损主要系计提对外担保利息等所

致,因此山西凯能 49%股权公允价值与原抵债时相比未发生重大变

化,故控股股东赎回价格根据“山西凯能 49%股权原评估抵债金额+

原抵债金额按抵偿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是适当且

公允的。

    3.上述安排对公司损益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如上所述,银亿股份自 2020 年 1 月 2 日股权过户交割日起确认

对山西凯能 49%股权投资并按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2020 年 1-9 月

确认投资收益为-24,155.39 万元(根据山西凯能未经审计财务报表,

已计提对外担保利息的或有事项等)。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按“原抵债金额+利息”对山西凯能 49%股

权回购,山西凯能 49%股权原抵偿债务金额为 92,965.06 万元,预计

                               20
回购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回购价为 97,429.97 万元(利息根据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4.7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预计为 4,464.91

万元),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68,809.67 万

元测算,在股权转让完成日,预计确认股权转让收益 28,620.30 万元。

       事项五:权益调整方案显示,若相关方案完成后,重整投资人将

持有公司 29.89%的股份,银亿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8.65%的股份,两者持股比例接近。请你公司说明本次权益调整方

案是否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是否存在关于公司控制权的其他安

排,未来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拟采取的相关措施。请独立董事、

律师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回复:

       1.本次重整完成后银亿股份的股权结构

       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上市公司

业务发展的支持,银亿股份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逐步恢复

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

银亿股份股票将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

法权益。在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

下:
                                  重整后股权结构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银亿控股                         747,383,347            7.48%

 西藏银亿                         481,414,795            4.82%

 宁波圣洲                         922,611,132            9.23%


                                 21
                               重整后股权结构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熊基凯                        711,557,036             7.12%

 除控股股东及其

 支配的股东外的              2,596,974,686            25.98%

 其他股东

 重整投资人                  2,988,200,641            29.89%

 债权人                      1,549,329,251            15.50%

 合计                        9,997,470,888           100.00%

    (最终具体转增股票的数量与分配比例及分配数量,以重整计划

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登深圳实际登记确

认的数量为准)

    2.控制权的相关安排有赖于最终重整投资协议的签订
    目前正在与重整投资人敲定最终重整投资协议条款,尚未最终签

订重整投资协议。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是否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

更等问题将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内容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

确定。待重整投资协议正式签订后,将披露重整投资人及重整投资协

议的相关信息。

    3.重整投资人确定后对公司的影响

    如后续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实施,重整投资人正式签订重整

投资协议,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将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同时在重整投

资人的加入后,合理着力发展公司优势业务领域,恢复和增强公司持

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22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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