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125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本次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或“公司”)出 资人组由截至 2020 年 12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登记在册的银亿股份股东组成(上 述股东在 2020 年 12 月 4 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 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所述权利义务将由实施本方案时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相关股东进行 继受)。 2020 年 6 月 23 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 依法裁定受理银亿股份重整申请,同日指定银亿系企业清算组担任银 亿股份临时管理人。银亿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临时管理人 转为正式管理人后,宁波中院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依法决定由银亿系 企业清算组正式履行银亿股份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职责。 鉴于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 1 12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管理人及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已 要求公司董事会及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将管理人、公司 董事会及相关机构对关注函中所列关注事项的回复公告如下: 事项一:根据你公司前期披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与相关业 绩补偿方案公告,因相关交易标的未完成承诺业绩,西藏银亿、宁波 圣洲需以股份赠送方式进行补偿。西藏银亿合计应向其他股东赠送股 份 228,564,953 股;宁波圣洲合计应向截至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日(2019 年 6 月 28 日、2020 年 8 月 14 日)登记在册的 除宁波圣洲之外的其他股东赠送股份 894,887,257 股。 (1)本次权益调整方案中,西藏银亿、宁波圣洲应补偿股份仅 按照第一次转增比例(即每 10 股转增 6.48 股)进行扩大,后续不再 按照第二次转增比例(即每 10 股转增 5.06 股)进行扩大。请你公司 说明上述安排的主要考虑,西藏银亿、宁波圣洲是否因此履行全部业 绩承诺补偿义务,相关安排是否违反《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在盈 利补偿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按 照转增比例扩大”的相关约定。 (2)权益调整方案显示,本次股份赠送对象调整为出资人组会 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补偿方外的其他股东。请你公司说明 相关安排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是否涉及业绩补偿承诺的变更,是否 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关于业绩补偿承诺的相 关规定。 请独立董事、律师和财务顾问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回复: 2 (一)本次权益调整方案中,西藏银亿、宁波圣洲应补偿股份仅 按照第一次转增比例(即每 10 股转增 6.48 股)进行扩大,后续不再 按照第二次转增比例(即每 10 股转增 5.06 股)进行扩大。请你公司 说明上述安排的主要考虑,西藏银亿、宁波圣洲是否因此履行全部业 绩承诺补偿义务,相关安排是否违反《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在盈 利补偿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按 照转增比例扩大”的相关约定。 管理人认为西藏银亿、宁波圣洲能够因此履行全部业绩承诺补偿 义务,相关安排符合相关协议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破产重整程序内出资人权益方案所涉及的股票转增安排与上 市公司日常的股票转增安排存在显著差异 此次银亿股份系在破产重整程序内借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 方式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安排,与上市公司日常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票存在显著差异。未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实施的股 票转增安排是将全部的转增股票向原股东进行分配,主要受《公司 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实质上是单纯的股本扩张 (需进行除权处理),而无法对转增股票进行差异化的让渡和处分安 排。 但在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实施的股票 转增安排则是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作出的,所转增股票的用途不 仅包括向原股东进行分配,也包括全体股东按照一定比例让渡股票用 于支持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实施(例如用于实施以股抵债及引入重整 投资人),对转增股票进行差异化的处分安排是常态化做法,此时适 3 用的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公平调整股东权 益” 的规定。此种情形下,这部分由部分股东差异化让渡转增股票 或全体股东全部让渡转增股票的安排均是《企业破产法》项下基于司 法程序的特殊安排,应当与上市公司非司法程序的股票转增安排作出 差异化的理解和对待。 2.仅转增实际分配给业绩补偿主体的转增股票才影响业绩补偿 基数。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约定,业绩补偿主体仅以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交易中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实施股票转增的情况下,只有业绩 补偿主体存在“股票股利分配的”,才会影响业绩补偿的股份计算基 数,即需要根据“通过股票转增实际获得的股份总数”对“应当补偿 的股份计算基数”进行调整。此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仅有每 10 股转增 6.48 股的部分涉及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因此,根据《盈利 补偿协议》关于“在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之后,业绩承诺主体应 当补偿的股份数=转增前应当补偿的股份数×(1+转增分配股票对应 的转增比例)”的约定,在本次重整中,转增后业绩承诺主体应当补 偿的股份数的计算系数为 1.648,考虑股票转增因素后的补偿总股数 为 1,851,449,242 股。 3.转增让渡股票的部分未向“业绩补偿主体”进行分配故无需对 “业绩补偿的股份计算基数”进行调整 全体股东让渡的股票由于全部用于按照重整计划进行处置(用于 抵债股票资源及引入投资人),属于《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出资 人权益调整方案”项下的特殊安排,尽管存在实施股票转增及股本扩 4 大的因素,但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此部分转增股票“不再向全 体股东进行分配”,即并未向“业绩补偿主体”进行分配,并不属于 协议规定需要调整“业绩补偿的股份计算基数”的情形,故无需对“业 绩补偿的股份计算基数”进行调整。 此外,通过第一部分的股票转增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即“每 10 股转增 6.48 股的部分中应向控股股东及其支配的股东分配的转增股 票中的 1,851,449,242 股股票作为应补偿股份,将在符合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补偿给业绩补偿承诺方之外的其他股东”, 西藏银亿、宁波圣洲已经履行了业绩补偿中的股份补偿义务。因此, 在第二部分股票转增中无需再考虑其转增数量对系数的影响。 4.此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约定及信息披露 公告内容。 此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对全部的转增股票设定了两部分的特 定用途,相关内容及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企业破产 法》的规定。目前确定的股票转增比例,已全面考虑了重整计划草案 的各项需求(解决业绩补偿责任及执行重整计划的需要),由于总计 转增的股数较多,首先根据业绩补偿的需求确定了应分配给相关主体 的转增股票数量,确保相应的转增股票能够足额解决业绩补偿责任。 而对于剩余部分的转增股票将不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而是根据出资 人权益调整方案全部用于按照本重整计划进行处置(用于抵债股票资 源及引入投资人),如前述的分析,基于这部分转增股票的特定用途 (不向“业绩补偿主体”进行分配),既不影响“业绩补偿的股份计 算基数”的调整,也不影响业绩补偿责任范围的变化,更不损害任何 5 股东的股东权益,故应当认可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规定,交由全体 股东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以出资人组会议的程序进行表决。 (二)权益调整方案显示,本次股份赠送对象调整为出资人组会 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补偿方外的其他股东。请你公司说明 相关安排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是否涉及业绩补偿承诺的变更,是否 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关于业绩补偿承诺的相 关规定。 1.赠送对象调整为出资人组会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 补偿方外的其他股东存在合理性。 根据公司及管理人发布的《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2019-126)、《关于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之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2)、 《关于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之业绩补偿 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3)、《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关于宁波昊圣 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之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77)、《关于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业绩承诺未实现之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 上述两次业绩补偿的对象为上述两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登记在册 的除“业绩承诺方”之外的其他股东。但上述股东目前已经发生变更, 可能已经不再持有银亿股份股票,甚至可能已经注销证券账户,如果 强制将股票分配给上述股东,客观上不存在可操作性。因此,赠送对 象调整为出资人组会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补偿方外的其 6 他股东(上述股东在 2020 年 12 月 4 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 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 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即本出资人权 益调整方案所述权利义务将由实施本方案时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相 关股东进行继受)存在合理性。 2.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并符合相关操作做的一般原理,没有变更 原有协议约定。 首先,盈利补偿机制的目的在于当业绩承诺方未完成其承诺业绩 时,其在重组交易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相应对价返还给上市公司或赠 送给除其自身之外的其他股东,以弥补上市公司的损失,并维护其他 股东的利益。而通过本次重整并未违反上述基本安排及目的,且最终 实现了业绩补偿充分保护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并未改变原有协议约 定。 其次,股票作为一项财产,其所有权随股票交易而发生转移,附 着于股票上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出资人组会议的股权登记日股东 是通过交易获得该等股票的所有权,相关权利义务因交易而得到继 承,因此可以获得业绩补偿分配的股票。同理,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 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即本次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述权利义务将由实施本方案时确定的股权登 记日的相关股东进行继受。若机械地将股票分配给原有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承诺方”之外的其他股东,则对于实施业 绩补偿时的股东而言是不公平的并且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原理。 7 因此上述安排具备合理性,并未实际改变原有协议的约定,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符合相关事宜的实践操作。 以 ST 地矿为例,标的资产 2015 年业绩承诺未完成,虽然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进行 2015 年度股份补偿 的议案》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6 日,但是考虑到实际操作的 合理性与可行性,最终确定的业绩补偿承诺股份分配对象的股权登记 日为 2017 年 4 月 24 日(见 ST 地矿 000409,公告编号:2017-025)。 因此采取股份赠送方式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股份补偿按照后续股东 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上述股东在 2020 年 12 月 4 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 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述权利义务将由实施本方案时确定的股 权登记日的相关股东进行继受)作为股份赠送账户符合相关的实践操 作。 事项二:本次权益调整方案包括两次转增安排,你公司拟将上述 权益调整方案由一次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表决。请你公司结合两次转增 安排的实施步骤和依存关系等,说明由一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两次转 增安排的合法合规性,相关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相关股东的合法权 益。请律师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回复: 第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 8 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本次银亿 股份重整中,由于涉及到出资人权益调整,因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 置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而针对同一个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仅需召开一 次出资人组会议。 第二,本次出资人组权益调整方案中所述“两次转增”,实际为 同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的两部分,“两部分转增”互为依存。第 一部分转增通过转增股票完成了相关股东的业绩补偿承诺,同时通过 大股东及其支配的股东通过让渡其自身持有的转增股票引入重整投 资人解决了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有效保护 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第二部分转增通过转增股票解决了上 市公司债务负担沉重的问题,有效化解了上市公司债务风险,避免上 市公司退市,亦有效保护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由于同时实 现上述目的有赖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实施,而本次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中的“两部分转增”是同一次重整程序中的同一个出资人权益 调整方案的一部分,因此可以由同一次出资人组会议对该整体方案进 行表决。 第三,在本次方案中,对全体股东在重整程序之前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并未进行任何调整,仅对此次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进行调整,同 一股权登记日股东对同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拥有同等的表决权,如 果将其拆分为两次会议则不利于保护同一股权登记日股东的权益,同 时无法实现本次重整之目的。 第四,在本次方案中通过“两部分转增,差异化让渡”的方式, 最大限度的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成 9 后,银亿股份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不会减少,同时向广大中 小股东进行了相应数量的分配,以尽最大限度实现重整目标的情况 下,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事项三:本次权益调整方案包括你公司关联方西藏银亿、宁波圣 洲使用转增股份进行业绩补偿的安排。根据前期披露的《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自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被赠与 其他股东前,西藏银亿、宁波圣洲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及获得股利分配的权利。请你公司说明: (1)西藏银亿、宁波圣洲是否将在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行使表决 权,如是,请说明是否符合《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有关约定。 (2)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需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 请独立董事、律师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回复: (一)西藏银亿、宁波圣洲是否将在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行使表决 权,如是,请说明是否符合《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有关约定。 西藏银亿、宁波圣洲将在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行使表决权,具体说 明如下: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按照《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召开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 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根据最高人民法 10 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 [2012]261 号),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 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 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时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网络表决的方式,为出资人行使 表决权提供便利。 此次银亿股份的出资人组表决,管理人将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监督下,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前述会议纪要关于出资人组表决的 规定,取得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时,方视为出 资人组表决通过,并且将为股东提供网络表决的方式。 2.西藏银亿、宁波圣洲行使表决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由于银亿股份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及表 决应按照《企业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 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一条的规定,权益受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影响的股东 均有权参与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表决;若权益受到影响的股东被剥夺表 决权,则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相应规定。 同时,根据已披露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可知此次出资人组权 益调整涉及全体股东,银亿股份全体股东的权益均将受到出资人权益 调整方案的直接影响,全体股东均与此次出资人组表决的内容存在利 益关系,若公司股东均因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存在利益关系而回避 表决,则出资人组会议将无法正常召开。因此为使得出资人组会议能 11 够顺利进行,确保重整程序正常推进,此次银亿股份的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出资人组会议并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进行表决,并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二)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需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需在相关议案中回避表决,具体 说明如下: 1.业绩补偿的股票数量、返还现金分红的金额以及业绩补偿的形 式已经由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确认,并且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 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述会议中已经回避了表决。 在 2019 年 6 月 27 日、2020 年 8 月 13 日,银亿股份召开了 2019 年第四次 2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2018 年 度、2019 年度宁波圣洲、西藏银亿业绩承诺未实现之业绩补偿方案 的议案和业绩补偿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表决,上述两次表决大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已经回避了表决。 2.破产重整程序中出资人组表决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涉及 业绩补偿的内容,是执行已经表决通过的业绩补偿方式及补偿的股 数,而非变更已通过表决的情况。 一是本次破产重整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涉及的业绩补偿 内容,均为在重整中执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规定及上述两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和数量,并非变更原有协议及决议的内容,故 大股东无需回避。 12 二是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实施的股票 转增安排则是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作出的,所转增股票的用途不 仅包括向原股东进行分配,也包括全体股东按照一定比例让渡股票用 于支持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实施(例如用于实施以股抵债及引入重整 投资人),全体出资人对该等出资人权益调整进行表决适用的法律依 据为《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公平调整股东权益”的规定。 同时,由于本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涉及所有股东按照出资人会议表 决结果,将进行权益调整,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相关股东应 当参与出资人组会议表决。因此,此种情形下,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 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3.以转增股票进行业绩补偿符合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方式。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规定,“若甲方能够在盈利补偿期 间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乙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为:当年股份应补偿数(调整后)=当年股份补偿数×(1+转增或送 股比例)”。关于该段规定的理解如下: 一是协议本身即已经约定了可能存在转增的情况,转增的股票可 以作为业绩补偿的标的是协议的应有之意; 二是协议中没有任何条款约定了不能全部以转增股票作为业绩 补偿的标的,因此以转增股票完成业绩补偿承诺没有变更协议条款; 三是如果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转增股票的行为仅在盈利补偿期间 发生时,才扩大业绩补偿股份数量,目前已经超过了盈利补偿期间, 事实上按照协议约定不应进行扩大业绩补偿数量,但从完整完成业绩 13 补偿义务和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角度,本次重整充分考虑通过司法程 序妥善解决上市公司的遗留问题,故仍然通过转增股票进行业绩补 偿。 因此,以转增股票进行业绩补偿符合协议约定,不违反协议条款, 同时能够充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不属于对于既有协议的变更,大股 东有权参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表决。 4.以转增股票进行业绩补偿是司法程序中的特殊处理。 由于破产重整程序是一项特殊的司法程序,以转增股票进行业绩 补偿属于该司法程序中产生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一部分,对于该 种方式会由全体出资人(即全体股东)、全体债权人进行表决,最终 由法院通过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通过各方对此进行确认,保障了该 种操作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平性。 因此,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须回避表决。 事项四: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 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天健审〔2020〕8356 号),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你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 145,244.79 万元。 权益调整方案公告显示,你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解决资金占用金额本金 为 144,944.80 万元,并将向你公司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占用 时间在 1 年内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1 年以下贷款基准利率 4.35%计 算;占用时间在在 1 年以上 5 年以内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1 至 5 年的贷款基准利率 4.75%计算。请你公司说明: (1)本次解决资金占用金额与前期资金占用余额存在差异的具体 14 原因,你公司是否及时就变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相关资金占用利息的具体金额及计算过程,是否与你公司前 期披露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披露 的资金占用利息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3)2019 年 12 月,你公司与关联方签订《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 协议书》,你公司关联方以山西凯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 凯能”)49%股权抵偿对你公司债务 92,965.06 万元,同时将剩余 51% 股权过户至你公司名下,作为对你公司剩余资金占用金额的担保。过 渡期内,山西凯能所产生的收益由你公司按股权比例享有,该部分股 权对应的亏损由关联方承担补足义务。权益调整方案显示,你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将通过支付山西凯能 49%股权对应的抵债金额以 赎回股权。请你公司说明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以及过渡期损益由控股 股东承担的具体安排,并分析上述安排可能对你公司损益的影响,以 及相关会计处理过程。请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回复: (一)本次解决资金占用金额与前期资金占用余额存在差异的具 体原因,你公司是否及时就变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天健审〔2020〕8356 号),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 145,244.79 万元;而权益调整 方案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解决资金占用金额本金为 144,944.80 万元。本次解决资金占用金额与前期资金占用余额存在 差异的具体原因系 2020 年 3 月控股股东关联方以现金方式归还了 300 万元。 1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控股股东 关联方归还的 300 万元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05%,未 达到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标准。但是针对该变动情况,公司已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更新披露。因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最终资金占用情况 以年审会计师在年度审计时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为准。 (二)相关资金占用利息的具体金额及计算过程,是否与你公司 前期披露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披 露的资金占用利息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告,控股股东按以下计算公式向公司 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发生金额×占用时间[截止至相应资金转入管理人账户或银亿股份 账户或上述主体指定的账户]×计息利率。其中,占用时间在 1 年内 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1 年以下贷款基准利率 4.35%计算;占用时间 在在 1 年以上 5 年以内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1 至 5 年[含 5 年]的贷 款基准利率 4.75%计算。 公司在前期已披露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年报问询函的 回复公告》中披露的资金占用费计算公式为:应付资金占用款项的利 息=实际资金占用金额×对应占用的实际天数×对应占用期间的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公式中的“对应占用的实际天数”即为实际 占用时间;公式中的“对应占用期间的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新贷款基准利率,即对应占用期间 1 年 16 以内(含 1 年)为 4.35%,对应占用期间 1 年以上 5 年以内(含 5 年) 为 4.75%。截止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计算的资金占用费金额为 1.55 亿元。 综上所述,公司前后两次披露所涉及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过程并 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三)2019 年 12 月,你公司与关联方签订《股权转让暨以资抵 债协议书》,你公司关联方以山西凯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 西凯能”)49%股权抵偿对你公司债务 92,965.06 万元,同时将剩余 51%股权过户至你公司名下,作为对你公司剩余资金占用金额的担 保。过渡期内,山西凯能所产生的收益由你公司按股权比例享有,该 部分股权对应的亏损由关联方承担补足义务。权益调整方案显示,你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将通过支付山西凯能 49%股权对应的抵债 金额以赎回股权。请你公司说明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以及过渡期损益 由控股股东承担的具体安排,并分析上述安排可能对你公司损益的影 响,以及相关会计处理过程。请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1.抵债协议相关约定 2019 年 12 月,银亿股份与抵债交易各方宁波如升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如升)、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 熊续强和山西凯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凯能)共同签订《股 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以下简称抵债协议书)。抵债协议书约 定 2020 年 1 月 10 日前宁波如升将标的公司山西凯能 100%股权过户 至银亿股份(实际股权过户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完成)。抵债协议书 第三条交割和过渡期安排具体约定:“各方同意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 17 前,将标的公司山西凯能 49%股权变更登记至银亿股份名下,标的公 司山西凯能 49%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交割日一;自交割日一 起,标的公司山西凯能 49%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即由银亿股份 享有和承担。”…“各方同意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前,将标的公司山 西凯能剩余 51%股权过户至银亿股份名下,但该等过户不视为双方的 交割行为,标的公司山西凯能 51%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仍由宁 波如升享有和承担。若截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含)银亿控股未能以 现金或其他措施偿还剩余占款,则自双方确认以标的公司山西凯能剩 余 51%股权抵偿占款之日为交割日二(如有),该等股权对应的股东 权利和义务即由银亿股份享有和承担。” 自基准日(含)至交割日一(含)(实际交割在 2020 年 1 月 2 日)为过渡期一。过渡期一内,山西凯能所产生的收益由银亿股份按 股权比例(49%)享有,该部分股权对应的亏损由银亿控股承担补足 义务。 自基准日(含)至交割日二(含)为过渡期二(若有)。过渡期 二内,山西凯能所产生的收益由银亿股份按股权比例(51%)享有, 该部分股权对应的亏损由银亿控股承担补足义务。 由于 2020 年初遭遇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重 整时间安排与原定计划出现了一定的延后,重整进展晚于预期,截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未能以现金或其他措施偿还 剩余占款。经第七届第四十八次临时董事会(2020 年 4 月 15 日)和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 5 月 7 日)审批同意,银亿股 份与抵债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 18 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一约定银亿控股在重整程序中筹集现 金或其他措施偿还剩余占款的日期由原定的 2020 年 4 月 15 日拟延期 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 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鉴于山西凯能生产经营现状以及公司 重整工作进度安排,为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而切实解 决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款问题,经银亿股份与抵债交易各方充 分商议后,拟签署《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约定银亿控股在重整程序中筹集现 金或其他措施偿还剩余占款的日期拟由 2020 年 10 月 31 日继续 延期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2.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以及过渡期损益由控股股东承担的具体 安排 根据抵债协议书约定,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将山西凯能 51%股权 过户至银亿股份名下以担保占用资金得以偿还,在偿还占用资金后, 银亿股份应将山西凯能 51%股权重新过户至宁波如升。宁波如升回购 山西凯能 49%股权的回购价格以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 估价格为基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本次交易最终抵偿金额+本次交易 最终抵偿金额按抵偿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也不低于届 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处置资产的作价限制(如有)。 根据银亿股份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计划于 近期引入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以彻底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银亿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的资金占用款项共计 1,449,447,986.68 元(含山西凯能 49%股权抵债部分金额)及相应利 19 息以现金方式予以偿还后,银亿股份应将山西凯能 100%股权整体置 出并协助过户至宁波如升名下,鉴于山西凯能过渡期经营为亏损,本 次交易在对山西凯能 49%股权按“原抵债金额+利息”作价情况下, 山西凯能 49%股权部分过渡期相对应的亏损 14,330.69 万元(根据山 西凯能未审报表且已考虑计提对外担保利息等所产生的亏损)实际由 控股股东承担了补足义务,与抵债协议书约定的山西凯能 49%股权回 购价格不低于“最终抵偿金额+最终抵偿金额按抵偿期间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的收益”相一致。本次定价未经评估,最终以宁波中院裁 定的重整计划中约定的交易价格为准。 银亿股份持有山西凯能 49%股权期限较短,目前山西凯能的行业 环境、市场竞争地位、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情况等与抵债时相比并未 发生大的变化,且其 2020 年度的亏损主要系计提对外担保利息等所 致,因此山西凯能 49%股权公允价值与原抵债时相比未发生重大变 化,故控股股东赎回价格根据“山西凯能 49%股权原评估抵债金额+ 原抵债金额按抵偿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是适当且 公允的。 3.上述安排对公司损益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如上所述,银亿股份自 2020 年 1 月 2 日股权过户交割日起确认 对山西凯能 49%股权投资并按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2020 年 1-9 月 确认投资收益为-24,155.39 万元(根据山西凯能未经审计财务报表, 已计提对外担保利息的或有事项等)。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按“原抵债金额+利息”对山西凯能 49%股 权回购,山西凯能 49%股权原抵偿债务金额为 92,965.06 万元,预计 20 回购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回购价为 97,429.97 万元(利息根据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4.7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预计为 4,464.91 万元),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68,809.67 万 元测算,在股权转让完成日,预计确认股权转让收益 28,620.30 万元。 事项五:权益调整方案显示,若相关方案完成后,重整投资人将 持有公司 29.89%的股份,银亿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8.65%的股份,两者持股比例接近。请你公司说明本次权益调整方 案是否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是否存在关于公司控制权的其他安 排,未来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拟采取的相关措施。请独立董事、 律师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回复: 1.本次重整完成后银亿股份的股权结构 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上市公司 业务发展的支持,银亿股份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逐步恢复 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 银亿股份股票将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 法权益。在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 下: 重整后股权结构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银亿控股 747,383,347 7.48% 西藏银亿 481,414,795 4.82% 宁波圣洲 922,611,132 9.23% 21 重整后股权结构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熊基凯 711,557,036 7.12% 除控股股东及其 支配的股东外的 2,596,974,686 25.98% 其他股东 重整投资人 2,988,200,641 29.89% 债权人 1,549,329,251 15.50% 合计 9,997,470,888 100.00% (最终具体转增股票的数量与分配比例及分配数量,以重整计划 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登深圳实际登记确 认的数量为准) 2.控制权的相关安排有赖于最终重整投资协议的签订 目前正在与重整投资人敲定最终重整投资协议条款,尚未最终签 订重整投资协议。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是否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 更等问题将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内容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 确定。待重整投资协议正式签订后,将披露重整投资人及重整投资协 议的相关信息。 3.重整投资人确定后对公司的影响 如后续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实施,重整投资人正式签订重整 投资协议,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将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同时在重整投 资人的加入后,合理着力发展公司优势业务领域,恢复和增强公司持 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22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