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相关问题回复之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下发《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 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 12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根据《关注 函》要求,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 “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 或“银亿股份”)发行股份购买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以及银亿股份发行股份购买宁波昊圣投资有限 公司 100%股权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 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对关注函相关问题涉及 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如下: 事项一:根据你公司前期披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与相关业绩补偿方 案公告,因相关交易标的未完成承诺业绩,西藏银亿、宁波圣洲需以股份赠送 方式进行补偿。西藏银亿合计应向其他股东赠送股份 228,564,953 股;宁波圣 洲合计应向截至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2019 年 6 月 28 日、2020 年 8 月 14 日)登记在册的除宁波圣洲之外的其他股东赠送股份 894,887,257 股。 (1)本次权益调整方案中,西藏银亿、宁波圣洲应补偿股份仅按照第一次 转增比例(即每 10 股转增 6.48 股)进行扩大,后续不再按照第二次转增比例 (即每 10 股转增 5.06 股)进行扩大。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安排的主要考虑,西 藏银亿、宁波圣洲是否因此履行全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相关安排是否违反《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中“在盈利补偿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应补偿 的股份数量相应按照转增比例扩大”的相关约定。 1 (2)权益调整方案显示,本次股份赠送对象调整为出资人组会议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补偿方外的其他股东。请你公司说明相关安排的主要考虑 及合理性,是否涉及业绩补偿承诺的变更,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关于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规定。 请独立董事、律师和财务顾问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答复: 一、本次权益调整方案中,西藏银亿、宁波圣洲应补偿股份仅按照第一次 转增比例(即每 10 股转增 6.48 股)进行扩大,后续不再按照第二次转增比例(即 每 10 股转增 5.06 股)进行扩大。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安排的主要考虑,西藏银亿、 宁波圣洲是否因此履行全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相关安排是否违反《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中“在盈利补偿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 数量相应按照转增比例扩大”的相关约定。 根据公司及公司管理人的说明,此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符合《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圣洲”)、 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银亿”)能够因此履行全部业绩承 诺补偿义务,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 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本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共分为两步,第一步先 以银亿股份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6.48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票,共计可转增 2,610,137,444 股股票。转增后,银亿股份总股本将由 4,027,989,882 股增加至 6,638,127,326 股。之后,第二步再以 6,638,127,326 股为 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5.06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共计可转增约 3,359,343,562 股股票。转增后,银亿股份总股本将最终增加至 9,997,470,888 股 (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 内容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实 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 2017 年度,上市公司实施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宁波圣洲、 西藏银亿作为交易对方,对重组标的公司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和宁波东方亿圣 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作出业绩承诺。经审计,上述两个重组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年 度均未实现累计业绩承诺。根据宁波圣洲、西藏银亿与上市公司分别签署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相应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上市公 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结合 本次重整计划的规定,宁波圣洲、西藏银亿因未完成 2018 年、2019 年业绩承诺, 需以股票赠送的方式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返还相应的现金分红款项。 根据上市公司与宁波圣洲、西藏亿圣分别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 业绩补偿主体应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中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若上市公司在 盈利补偿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业绩补偿主体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 应调整为:当年股份应补偿数(调整后)=当年股份应补偿数×(1﹢转增或送股 比例)。 在上述第一步转增过程中,应向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 股”)、宁波圣洲、西藏银亿以及熊基凯(以下合称“控股股东及其支配的股东”) 分配的 1,855,202,169 股股票将优先用于完成业绩补偿。按照出资人权益调整计 划实施第一步每 10 股转增 6.48 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后,宁波圣洲共计需补 偿的股票数量为 1,474,774,200 股(实施转增前的应补偿股票数量为 894,887,257 股),西藏银亿共计需补偿的股票数量为 376,675,042 股(实施转增前的应补偿股 票数量为 228,564,953 股);两者合计需补偿的股份数为 1,851,449,242 股,将以 应向控股股东及其支配的股东分配的转增股票中的 1,851,449,242 股股票作为应 补偿股份的来源予以补偿,其中,银亿控股、宁波圣洲、西藏银亿与熊基凯应补 偿的股票数量分别 为 482,381,866 股、597,852,014 股、311,956,787 股以及 459,258,575 股,上述应补偿股份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 补偿给业绩补偿承诺方之外的其他股东,各股东按照其在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股权 登记日(上述股东在 2020 年 12 月 4 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 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 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述权利义务将由实施本 3 方案时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相关股东进行继受)持有公司股份数占扣除业绩补偿 承诺方持有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以完成宁波圣洲与西藏银亿的业 绩补偿。 因此,通过第一步的股票转增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即“每 10 股转增 6.48 股 的部分中应向控股股东及其支配的股东分配的转增股票中的 1,851,449,242 股股 票作为应补偿股份,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补偿给业绩 补偿承诺方之外的其他股东”,西藏银亿、宁波圣洲已经履行了业绩补偿中的股 份补偿义务,符合原有协议中盈利补偿机制约定的基本安排及目的。 二、权益调整方案显示,本次股份赠送对象调整为出资人组会议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补偿方外的其他股东。请你公司说明相关安排的主要考虑 及合理性,是否涉及业绩补偿承诺的变更,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关于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及管理人发布的《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19-126)、《关于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之 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2)、《关于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之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3)、《关于公 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关于宁波昊 圣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之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77)、《关于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之业绩 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上述两次业绩补偿的对象为上述两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承诺方”之外的其他股东。但上述股东 目前已经发生变更,可能已经不再持有银亿股份股票,甚至可能已经注销证券账 户,如果强制将股票分配给上述股东,客观上不存在可操作性。同时,出资人组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股东是通过交易获得该等股票的所有权,相关权利义务因交易 而得到承继,其作为股东获得业绩补偿分配的股票符合相关操作的一般原理,具 备合理性。此外,亦有以股份赠送方式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案例采取以后续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补偿方外的其他股东作为补偿对象的 类似操作。 4 综上,采取股份赠送方式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股份补偿以后续股东大会的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补偿方外的其他股东作为补偿对象具备可操作性与 合理性,并符合相关市场惯例和实践操作。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公司及公司管理人说明,通过第一步的 股票转增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即“每 10 股转增 6.48 股的部分中应向控股股东及 其支配的股东分配的转增股票中的 1,851,449,242 股股票作为应补偿股份,将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补偿给业绩补偿承诺方之外的其他股 东”,西藏银亿、宁波圣洲已经履行了业绩补偿中的股份补偿义务,符合原有协 议中盈利补偿机制约定的基本安排及目的。 根据公司及公司管理人说明,本次股份赠送对象调整为出资人组会议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补偿方外的其他股东,主要系考虑目前上市公司股东较审 议业绩补偿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已经发生变更,部分原有 股东可能已经不再持有银亿股份股票,甚至可能已经注销证券账户,如果强制将 股票分配给上述股东,客观上不存在可操作性,同时,出资人组会议的股权登记 日股东是通过交易获得该等股票的所有权,相关权利义务因交易而得到承继,其 作为股东获得业绩补偿分配的股票符合相关操作的一般原理,具备合理性,并符 合相关市场惯例和实践操作。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相关问题回复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