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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亿: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0-12-12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银
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本次会议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0 年 6 月 23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宁波中院”)作出(2019)浙 02 破申 2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
对银亿股份的重整申请。经 2020 年 8 月 21 日,银亿股份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表决通过,并由宁波中院出具《决定书》确认,银亿系企业清算组
正式履行银亿股份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职责。
    经宁波中院同意,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 时 30 分召开第
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
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
进行表决。据此,经宁波中院同意,管理人召集,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会议的
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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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等内容。
    2.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
民路 132 号银亿外滩大厦 6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
告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统计结果,参加现场会
议和网络投票的出资人或代理人合计 445 人(其中 3 名出资人同时参
加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代表股份总数 2,120,329,340 股,以其第一
次的网络投票为准),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183,862,873 股,占
公司总股份数的   79.04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出资人或代理人
共有共有 2 人(不包括前述 3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649,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410%。
    参加现场会议的出资人的身份及授权已经过经办律师的核查验证,
参加网络投票的出资人的身份已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上述出资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2 月 4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持
有银亿股份股票的股东。
    2.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宁波中院法官,公司管理人
代表、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破产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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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银亿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2、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由本次会议推选出
的出资人代表、本所律师、管理人代表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
了表决。经结合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总表决结果
如下:
    到会有表决权的出资人共 445 家,所代表的股份 3,183,862,873
股。其中,同意 3,183,306,473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25%,
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破
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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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主任:孙加锋(签名)____________      尚斯佳(签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