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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亿: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30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上午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外滩大厦 6

楼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

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的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认真听取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的基础上,我们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现说明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实,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积极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不存在新增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新增将资金

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实,报告期内,除以资抵债资产宁波普利赛思电子有限公司存在为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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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抵押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不

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均是正常经营和合理

利用资金的需要,重大对外担保事项都有相应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了对外

担保的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商品房承购人在商品房交付前的阶

段性担保属于商品房销售行业惯例,是正常经营的需要,公司为商品房承购

人提供担保的同时,承购人以其商品房作为抵押。公司的上述担保行为风险

可控,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1 年度

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公正、客观、

真实、完整地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其出具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请审计机

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续聘

期 1 年。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过认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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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的实际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强调事项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情况。我们将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董

事会和管理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维护好公司和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0 年度合并报表
中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87,492,587.9 元,按母公司口径实
现 的 净 利 润 -1,543,636,214.42 元 , 加 上 上 年 未 分 配 利 润
-5,383,851,525.95 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是-6,927,487,740.37
元。

    经考虑公司经营现状及资金状况,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0

年度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核查了相关底稿,认真审阅了会计师和财务顾

问出具的关于募集资金的专项报告,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20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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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王震坡、王海峰、苏新龙
             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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