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亿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定 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 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 银亿外滩大厦 6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王德银先生主持。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5 人,代表股份 1,462,285,88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6.3031%。 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22 人,代表股份 6,352,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577%。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2020 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20 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6、《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2021 年度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8、《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9、《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0、《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11、《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听取了 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 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2020 年度董事会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464,898,2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453%;反对 3,64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9%;弃权 9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2、《2020 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 1,464,898,2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53%; 反对 3,64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9%;弃权 9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3、《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463,298,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364%;反对 5,24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69%;弃权 9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4、《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1,464,898,2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53%; 反对 3,64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9%;弃权 9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5、《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463,298,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364%;反对 5,24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0.3569%;弃权 9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6、《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 1,464,898,2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53%; 反对 3,64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9%;弃权 9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7、《2021 年度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1,464,898,2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53%; 反对 3,64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9%;弃权 9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8、《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 1,464,898,2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53%; 反对 3,64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9%;弃权 9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9、《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 1,464,898,2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53%; 反对 3,64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9%;弃权 9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10、《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同意 1,464,898,2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53%; 反对 3,64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9%;弃权 9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11、《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464,898,2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53%; 反对 3,64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9%;弃权 9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主任:孙加锋(签名)____________ 陈毛过(签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