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银亿: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2021-10-20  

                            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收到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发来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

司部关注函〔2021〕第 344 号, 以下简称“关注函”), 管理人对此
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事项一:

    我部关注到,有媒体报道称重整投资人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以下简称梓禾瑾芯)于 2021 年 7 月 3 日向银亿股份债委会

以及管理人申请将《重组投资协议》履行期限延期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并申请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

协议”)。上述《补充协议》约定,若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全部支付完

毕,梓禾瑾芯与管理人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自动

终止。根据你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的公告》截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重整投资人已累计支付投资款人民

币 19 亿元,未完成所有投资款的支付。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核

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1、投资人是否已与管理人签订上述《补充协议》,是否履行审批

程序并具备法律效力,如是,请说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回复:

    截至目前,管理人未与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

                                1
称“梓禾瑾芯”)签署《补充协议》。目前仍应根据 2020 年 12 月 11

日管理人与梓禾瑾芯签署的《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

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处理管理人与梓禾瑾芯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事项二:

    2、请结合合伙人出资情况、重整投资款的最新支付进度等,说

明是否存在终止本次破产重整或重新遴选投资人的计划。若你公司暂

无终止本次破产重整或重新遴选投资人的计划,请结合梓禾瑾芯目前

的资金实力、融资渠道、资信证明等充分分析其履约能力及履约意愿,

并说明剩余投资款的支付安排。

回复:

    截至目前,梓禾瑾芯已累计支付 19 亿元投资款至管理人指定的

银行账户,尚剩余 13 亿元投资款未支付。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

约定,在梓禾瑾芯构成严重违约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终止《重整投

资协议》。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出具的(2020)

浙 02 破 4 号之一《决定书》,决定由银亿系企业清算组正式履行管理

人职责。银亿系企业清算组是由银亿集团风险处置工作专班办公室等

政府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组成,管理人将在考虑债权人意见和诉求,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

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及与梓禾瑾芯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的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形成处理意见。

    关于管理人获悉的梓禾瑾芯的融资进展情况与公司董事会于

                               2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布的 2021-076 号公告内容一致。此外,根据管

理人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9 月 29 日收到的梓禾瑾芯发送的《关于

银亿股份重整进展的报告》和《关于银亿股份重整进展的最新报告》

都表达了继续完成出资,使重整圆满成功的意愿。



事项三:

    3、请你公司就媒体相关报道进行自查并说明相关报道是否属实,

公司目前是否存在无法完成重整计划并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回复:

    目前市场上关于银亿股份重整的报道较多,关于相关报道中引用

的梓禾瑾芯出具的《关于<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条款细节的报告》

确系真实存在,是梓禾瑾芯以及其合伙人赤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出具给银亿股份债权人委员会的文件。2021 年 7 月

14 日银亿股份债权人委员会作出决议,并于 7 月 15 日发送邮件通知

了管理人,管理人收到决议通知后同步发送给银亿股份。相关债权人

委员会决议内容请见银亿股份于 2021 年 7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2021-057)。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

的债权人会议,可在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后

经银亿股份债权人委员会提请债权人会议主席,管理人协助并经宁波

中院确定,定于 2021 年 9 月 3 日上午 9 时 30 分召开了银亿股份第三

次债权人会议,将《重整投资协议》项下履行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截至目前,管理人未与梓禾瑾芯

签署《补充协议》。

                                3
    在银亿股份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中,债权人会议对“关于是否同意

将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于《银亿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应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的义务延期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三次

债权人会议表决议案的说明》,表决“同意”的视为:同意将梓禾瑾

芯基于《重整投资协议》应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的义务延期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并且不豁免梓禾瑾芯由于延迟支付重整投资款已经构

成的严重违约;表决“反对”的视为:不同意将梓禾瑾芯基于《重整

投资协议》应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的义务延期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并且应立即解除《重整投资协议》。经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

将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于《银亿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应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的义务延期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并且不豁免梓禾瑾芯由于延迟支付重整投资款已经构成的

严重违约”。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

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

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于双方未就《重整投资协

议》的内容进行修改与变更,也未签署《补充协议》,因此目前仍应

当依据《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梓禾瑾芯的违约问题。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并由管理人出具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后,《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 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款

项已经支付完毕,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至债权人指

                              4
定的证券账户;

    2. 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

毕;

    3. 债权人未受领的偿债资金和股票以及预计债权中的暂缓确认

债权所对应的偿债资金和股票,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

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4. 债权人与银亿股份就执行《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另行

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由银亿股份按照该等协议继续

履行偿债义务,且自上述协议生效之日起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

的规定获得清偿。

    5. 重整投资人应将用于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不少于 15 亿元的资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经完成 127 家债权人的现金清偿工作,剩

余 4 家债权人因未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等原因,还未进行现金清偿,

待上述债权人银行账户信息更正完毕或提供完毕后,将立即着手上述

现金清偿事宜;两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涉及留债部分已经根据《重整

计划》的规定完成了第一期资金以及利息的支付;用于解决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15 亿元的资金也已经支付至管理人

账户。

    目前正在推进的《重整计划》执行工作包括:确定并支付破产费

用;推进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以向债权人分配抵债股票工作。目前《重

整计划》尚在执行过程中,暂不存在无法完成重整计划并被宣告破产

清算的风险。



                              5
事项四:

    4、你公司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回复函出具之日,无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 年 10 月 19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