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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亿: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0-29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亿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临时会
议,定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
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外滩大厦 6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方宇女士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9:15-9:2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0005%。参会股东均
为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188 人,代表股份 264,006,84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5543%。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签署<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四)>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
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1、 《签署<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四)>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
人回避表决,同意 214,954,0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4198%;反对 49,042,9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764%;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主任:孙加锋(签名)____________       尚斯佳(签名)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