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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亿: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2021-11-13  

                        股票简称:*ST 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1-089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0 年 10 月 27 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
院”)的监督下,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或“公司”)重整投
资人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由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梓禾瑾芯”)作为公司重整投资人,其投资总报价为人民币 32
亿元。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管理人与梓禾瑾芯签署了《银亿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第
一期投资款为 8 亿元(含履约保证金 1.53 亿元),第二期投资款为 24 亿元。
自《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经宁波中
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七(7)日即 2020 年 12 月 21 日内,梓禾瑾芯完成支付第
一期投资款 8 亿元,最迟不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第二期投资款 24
亿元,其中确保最迟不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累计支付至少 15 亿元的投
资款。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发来的“重整投资款支付进展公告 ”
的邮件,邮件称:2021 年 11 月 12 日 00:06,公司管理人收到公司重整投资
人梓禾瑾芯发送的《说明函》及相关收款凭证等文件,上述文件显示,截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梓禾瑾芯已经完成 32.15 亿元的出资实缴。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重整投资人梓禾瑾芯已累计支付人民币 19 亿元(含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1.53 亿元),违约金以及剩余投资款仍未支付,已构成严
重违约。目前《重整投资协议》仍存在着被终止的可能,面临重新遴选重整

                                      1
投资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
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
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4.17 条
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0 年 6 月 23 日,宁波中院裁定受理对银亿股份的重整申请,公司正
式进入重整程序。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
议召开,分别表决通过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银亿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公司管理人
与梓禾瑾芯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管理人收到
宁波中院发来的(2020)浙 02 破 4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银亿股
份《重整计划》,并终止银亿股份重整程序。目前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
执行阶段,各项执行工作正努力推进。
    一、债权清偿进展情况
    1.对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用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完成对有财产担保债
权的首期还款并支付了首期利息,合计金额为 60,166,129.68 元。
    2.对普通债权现金清偿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经宁波中院裁定确认的涉及普通债权现金清偿的债权人
共 131 家,已用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完成现金清偿的共 127 家,共支付
普通债权清偿款人民币 121,618,305.00 元;剩余 4 家债权人因未提供银行账
户信息等原因,还未就上述债务进行现金清偿,待上述债权人银行账户信息
更正完毕或提供完毕后,将立即着手上述现金清偿事宜。
    后续,公司将在法院、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下,继续完成《重整计划》

                                  2
    执行的相关工作。
        二、《重整投资协议》履行进展情况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发来的“重整投资款支付进展公告 ”
    的邮件,主要内容如下:
        2021 年 11 月 12 日 00:06,公司管理人收到梓禾瑾芯发送的《说明函》
    及相关收款凭证等文件,上述文件显示,截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梓禾瑾芯已
    经完成 32.15 亿元的出资实缴。具体情况如下:
序                                                              认缴出资金额    已实缴金额
                     出资人                        合伙人类型
号                                                                (万元)      (万元)
1     中芯梓禾创业投资(嘉兴)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500                 0

2     赤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25,000         90,000

3     宁波梓禾致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4,500          1,500

4     宁波锐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         10,000

5     宁波新创合力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         20,000

6     宁波市鄞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90,000         90,000

7     青岛海丽汇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80,000         80,000

8     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         30,000

                      合计                                            360,000        321,500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累计收到梓禾瑾芯支付的 19 亿元投资款,尚剩余
    13 亿元投资款未支付。
        三、风险提示
        1.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 9 时 30 分至 11 月 4 日 18
    时 00 分期间表决通过了“关于将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应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的义务延期
    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如期限届满仍未全额支付剩余 13 亿元重整投资款的,
    则管理人应根据《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的规定履行协议终止程
    序”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第四次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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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
    目前公司重整投资人梓禾瑾芯虽已完成 32.15 亿元的出资实缴,但截至
本公告日,梓禾瑾芯仅累计支付人民币 19 亿元(含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1.53
亿元),违约金以及剩余投资款仍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相关违约责任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重整投资协议>履行进展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目前《重整投资协议》仍存在着被终止的
可能,面临重新遴选重整投资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
险。
    2.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
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
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4.17 条
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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