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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亿:关于公司股东不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公告2022-04-08  

                        股票简称:*ST 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2-027



                      银 亿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关 于 公 司 股 东不 再 构 成 一致 行 动 人 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或“公司”)收到原
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的一致行动人宁
波维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维泰”)、宁波久特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久特”)、宁波乾亨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乾亨”)的通知,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
宁波维泰、宁波久特、宁波乾亨与银亿控股不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具体
情况说明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形成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1 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相关中介机构推定在该次重组交易中宁波维泰、
宁波久特、宁波乾亨与原控股股东银亿控股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主要依据
为:
       宁波维泰、宁波久特、宁波乾亨系银亿控股的母公司银亿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银亿集团”)员工出资参与的持股平台,且宁波久特执行事务
合伙人孙堂港先生时任银亿集团总裁助理,宁波维泰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明海
先生时任银亿控股董事长、上市公司副董事长,宁波乾亨执行事务合伙人周
晓鹏先生时任银亿集团财务经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
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
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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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动人:……(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据此,推定宁波
维泰、宁波久特、宁波乾亨与银亿控股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不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情况说明
       (一)宁波维泰、宁波久特、宁波乾亨三家持股平台已委托银亿集团员
工持股委员会管理,银亿集团、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不能形成对持股委员会
的控制或对持股委员会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银亿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持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银亿集团
员工持股委员会(以下简称“持股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事项的日常管理。
持股委员会由 7 名委员组成,委员由三家持股平台共同选举产生。2021 年 1
月 4 日,宁波久特、宁波维泰、宁波乾亨的合伙人会议分别作出决议,即:
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合伙企业不再持有任何银亿股份的股票之日止,
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所持银亿股份的全部
股票(包括因该等股票的送股、配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形成的新增
股票)委托给持股委员会,委托期间合伙企业所享有的表决权委托持股委员
会,并签订或出具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管理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授权委托
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目前持股委员会 7 名委员构成如下:
                    是否在银亿集团或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日期
                      银亿控股任职
 1       张明海            是              银亿控股董事       2018 年 7 月
 2       方   宇           是              银亿控股董事       2018 年 7 月
 3       王晓翔            是              银亿集团部门经理   2017 年 11 月
 4       邹朝辉            否              -                       -
 5       潘   彤           是              银亿集团部门经理   2017 年 3 月
 6       戴高杰            否              -                       -
 7       王光红            是              银亿集团驾驶员     2008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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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表所示,目前仅有张明海、方宇担任银亿控股董事,其余人员均不
属于银亿集团与银亿控股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
    根据《银亿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持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持股委员
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对该提案投赞
成票。因持股委员会中仅有两名委员在银亿控股担任董事职务,银亿集团、
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不能形成对持股委员会的控制或对持股委员会的重大
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故三家持股平台已与银亿控股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银亿控股、银亿集团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银亿集团、银亿控股
由管理人实际管理,三家持股平台与管理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019 年 12 月 19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银亿集团、银
亿控股重整申请。自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至今,银亿集团、银亿控股的实际经
营、内部管理事务、财产管理事务和资产处分等均在管理人(即“银亿系企
业清算组”)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即在此期间,银亿集团、银亿控股由管理
人实际管理,持股平台与管理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故三家持股平台
与银亿集团、银亿控股实质上已无法进行一致行动。

    综上,根据目前的客观事实以及宁波久特、宁波维泰、宁波乾亨提供的
相关文件显示:(1)宁波久特、宁波维泰、宁波乾亨与银亿控股、银亿集团
及其关联方未曾签署过任何一致行动相关的协议安排或承诺约定;(2)三家
持股平台已委托持股委员会管理并行使合伙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
权,银亿集团、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不能形成对持股委员会的控制或对持股
委员会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3)银亿集团、银亿控股已进入破产重整
程序并由管理人实际管理,三家持股平台与管理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因此,三家持股平台与银亿控股之间已不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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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宁波维泰、宁波久特、宁波乾亨已聘请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的银亿控股与
宁波久特、宁波维泰、宁波乾亨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客观条件已发生根本变
化,宁波久特、宁波维泰、宁波乾亨与银亿控股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之一致行动人,与银亿控股不再具有一致行动关
系。详情请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股份
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不再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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