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亿:银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4-26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外滩大厦 6 楼会
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张颖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
公告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5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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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股份 3,233,714,26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2.3453%。参会股东均为股权
登记日(2022 年 4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 113 人,代表股份 773,159,87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7336%。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与专业机构合作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修改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与专业机构合作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 1,009,109,412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11%;反对 9,531,5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57%%;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
2、《关于修改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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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997,082,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56%;反对 9,758,8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36%;弃
权 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7,325,0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118%;反对 9,758,8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3.1776%;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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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李备战(签名)
(公章)
主任:孙加锋(签名)____________ 杨清鹏(签名)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