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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亿: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4-30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2-050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

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

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

称“15号解释”),规定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内容,自公布

之日起实施;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

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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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2021年12月31日修订并发布的15号解

释。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

    根据15号解释规定,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

关列报”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

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1、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

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

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

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

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

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

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2、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

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

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

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

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

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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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3、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事实,作为“货币

资金”列示但因资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的资金的金额和情况,作为“货币资

金”列示、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金额和情况,以及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的“其

他应收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其他应付款”等列报项目、金额

及减值有关信息。

    (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

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

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

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

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

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

认为相关资产。

    2、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

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三)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1、《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

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

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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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低者。

    2、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

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

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15号解释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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