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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亿:银亿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6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为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提供见证。受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疫
情的影响,本所律师以视频会议的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定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下午 2:0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外滩大厦 6 楼会
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史川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
公告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5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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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股份 2,988,499,64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9.8926%。参会股东均为股权
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 82 人,代表股份 35,820,82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58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2021 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21 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关于 2022 年度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8、《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9、《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1、《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2 年度财
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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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3、《关于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
董事《2021 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2021 年度董事会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20,773,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7%;反对 3,547,3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572,4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790%;反对 3,547,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2021 年度监事会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19,201,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7%;反对 3,547,3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3%;弃
权 1,571,7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000,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8276%;反对 3,547,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0%;弃权 1,571,7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14%。
    3、《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21,044,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7%;反对 3,252,4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75%;弃
权 2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44,2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315%;反对 3,252,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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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46%;弃权 2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
    4、《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19,241,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21%;反对 5,055,4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72%;弃
权 2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041,2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397%;反对 5,055,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63%;弃权 2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
    5、《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19,359,8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0%;反对 4,960,6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4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159,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661%;反对 4,960,6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3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3,019,382,2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7%;反对 4,938,2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181,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281%;反对 4,938,2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7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 2022 年度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3,016,368,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71%;反对 7,929,1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22%;弃
权 2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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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167,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836%;反对 7,929,1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524%;弃权 2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
    8、《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19,654,7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7%;反对 4,665,7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4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454,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826%;反对 4,665,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1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19,631,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0%;反对 4,665,7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43%;弃
权 2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430,9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186%;反对 4,665,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174%;弃权 2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
    1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19,336,7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52%;反对 4,960,6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40%;弃
权 2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136,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022%;反对 4,960,6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339%;弃权 2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
    11、《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2 年度财
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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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19,654,7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7%;反对 3,094,0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3%;弃
权 1,571,7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454,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826%;反对 3,094,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61%;弃权 1,571,7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14%。
    12、《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15,483,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78%;反对 8,813,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14%;弃
权 2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282,7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340%;反对 8,813,9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020%;弃权 2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
    13、《关于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18,298,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09%;反对 5,999,3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84%;弃
权 2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0,097,3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265%;反对 5,999,3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095%;弃权 2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21,398,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4%;反对 2,921,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198,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112%;反对 2,921,6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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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7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主任:孙加锋(签名)____________          杨清鹏(签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