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华工科技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工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能够有效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减 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6.6 亿元闲 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单次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 期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独立董事: 刘国武: 金明伟: 乐 瑞: 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