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作为华工科技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下列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全体合伙人共 同签署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核心骨干团队专项奖励办法> 的议案》。以上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乐 瑞 胡立君 杜国良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