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芝 堂: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21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资料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0-099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九芝堂集团第一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
朝阳体育中心东侧路甲 518 号 A 座)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因工作原因,公司董事长李振国先生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根
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余
欣阳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1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资料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15名,代表股份517,209,013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59.493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512,516,057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58.953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名,代表股份4,692,9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398%。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含代理人)13名,代表股份6,657,672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7658%。
(5)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公司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廖青云律师、达代炎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
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非累积投票提案
投票表决情况
提案 表决
提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编码 结果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关于《九芝
堂股份有限 整体 513,217,119 99. 2282% 3,991,894 0.7718% 0 0.0000%
公 司 2020
1.00 通过
年员工持股
计划》及其 中小投资者 2,665,778 40.0407% 3,991,894 59.9593% 0 0.0000%
摘要的议案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资料
关于《九芝
堂股份有限 整体 513,217,119 99. 2282% 3,991,894 0.7718% 0 0.0000%
公 司 2020
2.00 通过
年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 中小投资者 2,665,778 40.0407% 3,991,894 59.9593% 0 0.0000%
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
整体 513,217,119 99. 2282% 3,991,894 0.7718% 0 0.0000%
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3.00 公 司 2020 通过
年员工持股 中小投资者 2,665,778 40.0407% 3,991,894 59.9593% 0 0.0000%
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
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不存在需回避表决的情形,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廖青云律师、达代炎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1 日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