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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 芝 堂: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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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管理制度
               (2020 年 8 月 13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九芝堂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五条所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组织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工作,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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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
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
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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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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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
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
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
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
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
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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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依据前述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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