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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 芝 堂: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08-31  

                                                                                              公告文件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捐赠
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三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具有处分权的合法财
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现金捐赠及实物资产捐赠。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财务管控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财务管控办”)是公司对外捐赠事项
的统筹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及修订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捐赠申请单位完成捐赠项目的申请、审批及实施;
    3、负责公司捐赠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定期总结、报告捐赠情况
和效果;
    4、负责公司对外捐赠相关财税政策研究及捐赠对象的资质审核,以及捐赠
资产统筹、款项支付、财务管理等工作;
    5、负责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捐赠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二)审计监察部是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机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外捐赠项目的决策、审批、执行等实施全流程、全过程审计监督,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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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监督对外捐赠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子公司职责
    1、负责向财务管控办提出本单位捐赠申请报告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或落
实财务管控办统筹指定的捐赠事项,与捐赠对象进行协调沟通,并负责捐赠项目
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2、负责本单位对外捐赠相关财税政策研究及捐赠对象的资质审核,在财务
管控办统筹指导下进行财务处理;
    3、负责本单位对外捐赠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合法合规
    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
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自愿无偿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
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七条     权责清晰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     量力而行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
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除特
殊情况以外,公司资不抵债、发生亏损或对外捐赠将导致公司亏损、对外捐赠将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等情况下,不得对外捐赠。
    第九条     诚实守信
    公司有权机构已经审批同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
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和资产范围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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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
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
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
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政府部门进行。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
织等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
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
机构、社会公共治安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政府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公司不得对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给予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具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
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
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
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
(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按如下标准执行:
    单笔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由董事长授权经营层审批通过后实施;
    单笔金额超过 50 万元,500 万元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实施;
    单笔金额超过 500 万元,3000 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单笔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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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并累计计算;
    每一会计年度内,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捐赠金额累计达到 6000 万元以
上,新发生的任何一笔捐赠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财务管控办提出捐赠申请报告,按照本制度
第十三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
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金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
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宜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及时上报公司
财务管控办,由财务管控办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履行公司相应审批手续,经
批准后,子公司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六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捐
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公司财务管控办及审计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及其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对于未依照本制度进行捐赠,或者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
权、转移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九芝
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前
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控办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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