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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 芝 堂: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31  

                                                                                              公告文件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0 年 8 月 13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规范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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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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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七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
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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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定期报
告和临时公告、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
低沟通成本。
    1、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官方公众号、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
会、路演(含反向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
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2、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路演(含反向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3、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路演(含反向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
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4、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
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
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5、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路演(含反向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
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
    6、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7、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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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
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
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
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完成
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归档范围应当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姓名、时间、地点、方式;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的其他音像资料等(如有);
    5、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其他资料(如有)。
    第十八条 归档的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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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九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均可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资料。借阅
人应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后,
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借阅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
一周。
    第二十条 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用人要妥善保管档案,
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借用人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或将档案带
离公司。
    第二十一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将经办的文
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公司可根据实际
情况予以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前述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
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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