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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 芝 堂: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公告文件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3-024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
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
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部分
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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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
年度提前执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一)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15 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
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16 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
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准则解释 15 号规定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
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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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
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准则解释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
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
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
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
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
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准则解释 15 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四)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
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
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
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
税资产。
       (五)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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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
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
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
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
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六)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况。


   四、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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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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