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会[2018]15号《关于修 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胡建华 刘 宁 郑守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