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0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闽东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电力”)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
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罗良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聘任罗良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期与本届董事会任
期一致。经审阅副总经理候选人罗良华先生的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
我们认为:提名、表决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对
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罗良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
二、关于聘任杨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聘任杨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
一致。经审阅副总经理候选人杨林先生的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
认为:提名、表决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对公
司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杨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公开出让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评估事项的
独立意见
因拟公开出让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100%股权,公司聘请万
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
益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万隆评报字(2018)第 10246 号),本
次评估结论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6 月
30 日,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评估值为
23,487.45 万元。我们认为:
(一)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资产评估业务资格,具备本次资产评估的胜任能力。
(二)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值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评估机构和评
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
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经办评估师与评估对象
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相应的独立性。
(四)在本次评估过程中,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
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
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
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
综上所述,公司聘请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评估机构具有
独立性,并胜任所承担的评估工作,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
论合理。
四、关于公开出让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独立意
见
公司拟按核准评估值 23,487.45 万元作为武汉楚都 100%股权的
挂牌出让底价,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出让武汉楚都 100%股权。
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和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武汉楚都房地产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为依据,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胡建华 刘 宁 郑守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