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30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和《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
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有关人员相关意见的
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公司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作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专项说明: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无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报告期末公司对外实际担保的余额合计55363.05万元,【其
中为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担保余额合计29163.05万元;
为参股公司担保余额为0;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担保余额为26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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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30.01%,没有违背《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三)报告期内,公司对参股公司担保无实际发生额;
(四)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为13000
万元;公司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担保无实际发生额。
独立意见: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上述资料是由公司提供,其完整性、
真实性由公司负责,我们仅就上述资料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经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公司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90,377,188.29元,2018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49,044,763.18
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财会函[2000]7号《关于编制合
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股利分红应以母公司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为分配基础,2018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49,044,763.18元,故2018年度不进行股
利分红。
经过认真核实、调查,我们认为董事会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
合《公司章程》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政策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
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8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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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2018年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8年度,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
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该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我们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求,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
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
同意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胡建华 刘 宁 郑守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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