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事前认可 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已预先对公司拟召开的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对《关于聘请2022 年度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 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本次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 务决算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刘 宁 郑守光 温步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