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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06  

                              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Fuzhou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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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案号:观意字 2022 第 005461 号

 致: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闽东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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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

68 号东晟泰丽园 1 号楼 3 层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0,529,02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901% ,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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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0,523,9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889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100 股,占公司股份有表决权

总数的 0.001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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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525,0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85%;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21.5686%;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78.43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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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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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文锋




    负责人:王鹤                          经办律师: 兰天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