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31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
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闽东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对有关情
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有关人
员相关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作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无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二)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为30,000.00万元,实际
担保余额合计10,000.00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
50%以上)担保余额为0;为参股公司担保余额为0;子公司为其
子公司担保余额为10,000.00万元】。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占
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4.51%,没有违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三)报告期内,公司对参股公司担保无实际发生额;
(四)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无实际发生额;公
司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担保无实际发生额。
独立意见: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上述资料是由公司提供,
其完整性、真实性由公司负责,我们仅就上述资料发表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
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
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83,962,586.63
元,2022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1,861,425.76元。根据《公司
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截止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为-331,892,534.88元,故2022年度不进行股利分红,不进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经过认真核实、调查,我们认为董事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政策的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已事前经过我们的审核认可,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会议审议通过。在取得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
人员汇报后,我们认为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
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
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年报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审计机
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106万元(含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
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该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我们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
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
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审议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
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刘 宁 郑守光 温步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