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闽东电力: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31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

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闽东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对有关情

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有关人

员相关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作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无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二)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为30,000.00万元,实际

担保余额合计10,000.00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

50%以上)担保余额为0;为参股公司担保余额为0;子公司为其

子公司担保余额为10,000.00万元】。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占

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4.51%,没有违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三)报告期内,公司对参股公司担保无实际发生额;

    (四)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无实际发生额;公

司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担保无实际发生额。

    独立意见: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上述资料是由公司提供,

其完整性、真实性由公司负责,我们仅就上述资料发表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

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

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83,962,586.63

元,2022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1,861,425.76元。根据《公司

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截止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为-331,892,534.88元,故2022年度不进行股利分红,不进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经过认真核实、调查,我们认为董事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政策的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已事前经过我们的审核认可,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会议审议通过。在取得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

人员汇报后,我们认为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

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

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年报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审计机

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106万元(含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

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该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我们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

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

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审议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

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刘   宁        郑守光         温步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