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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东电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2023-03-31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其中“关于

亏损合同的判断”明确了亏损合同的判断依据。

    2、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

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明确了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相应递延所得税的会

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明确了权益工具的股利支出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明确了股份支付从以现金结算修改为以权益结算

的会计处理。

    (二)变更日期: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中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

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变更的内容

    1、解释 15 号就亏损合同的判断依据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如

下: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

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

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

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

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和与

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

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上述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

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对前期比较财务报

表数据进行调整。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变更的内容

    1、解释 16 号就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非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

产生的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在交易发生

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得豁免。

    上述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

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2023 年 1 月 1 日)

之间发生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将累

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

务报表项目。

    2、解释 16 号就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相关股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的,企业应在确认应付股利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

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之间确

认的应付股利应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确认

应付股利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企业

也应进行追溯调整。

    3、解释 16 号就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修改协议使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成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应按照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将

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

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

    (3)上述规定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4)上述规定适用于企业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替

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

的除外)的情形。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之间新

增的交易应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交

易,企业应当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

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变

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以前

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