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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中期: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按照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内部控制活动基本涵盖了
所有营运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控制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我们认为董事会作出的《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2、关于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就公司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0元;报告期内,公司
没有发生新增对外但保的情况。也不存在《通知》中所述的为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公司同关联方捷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利物流”)于2017年12
月12日签署《供应链物流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书》,双方商定合作开发供应
链金融业务,预计前期筹备工作时间为一年,待前期软件开发及商业模型搭
建完成后,双方立即开展投资规模、合作方式、业务开展方式等协商工作,
签署正式业务合作协议。为此公司预先拨付1,500万元保证金给捷利物流作为
项目前期的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前期软件开发及商业模型搭建等准备工作,
2018年12月由于公司计划启动资产重组工作,不再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因此
双方终止此项合作,由于交易合同终止,资金性质变化,被动形成了资金占
用,2019年1月23日捷利物流返还公司支付的1,500万元保证金及部分利息。
     经核查,公司已收到捷利物流返还的1500万元保证金。我们认为,本次
资金占用是由于交易合同终止,资金性质变化,被动形成了资金占用,截至
本公告日款项已全部收回,已解决非经营性占用事项。今后,我们将督促公
司管理层应加快建设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确实提高公司内控治理水平
和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杜绝类似事项再次发生。
    3、《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 中 兴 财 光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母 公 司 2018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6,390,754.43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94,951,763.21 元,减去本年计提盈
余公积 0 元,2018 年末未分配利润为 101,342,517.64 元。本年度利润主要来
源于对联营公司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业务
执业资格,在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能够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
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的反
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同意
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田轩、薛健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