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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中期: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2020-05-22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中期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威(专)字第【20200521】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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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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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中期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威(专)字第【20200521】号




致: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中期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以及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
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
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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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约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也
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4 号
中期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姜新主持。另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 9:30 ~ 11:30,13:00 ~ 15:00;(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 9:15 ~ 5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和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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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53,272,55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5.44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2,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5.07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272,5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6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272,55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36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272,5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689%。

     以上股东是截止 2020 年 0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等,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相关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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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经核查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
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议案 1.00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0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0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9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8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议案 2.00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0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0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9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8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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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通过议案 3.00 《2019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0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0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9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8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议案 4.00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0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0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9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8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议案 5.00 《2019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0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0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9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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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8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议案 6.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0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0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9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8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议案 7.00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0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0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9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8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议案 8.01 《关于选举姜新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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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0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0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9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8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议案 8.02 《关于选举姜荣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0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0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9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8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议案 8.03 《关于选举牟淑云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0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0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9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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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8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议案 9.01 《关于选举薛健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04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82%;反对
1,226,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1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384%;反对 1,226,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6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审议通过议案 9.02 《关于选举田轩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04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82%;反对
1,226,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1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384%;反对 1,226,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6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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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审议通过议案 9.03 《关于选举陈亦昕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04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82%;反对
1,226,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1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384%;反对 1,226,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6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4、审议通过议案 10.01 《关于选举刘琳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0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0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9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8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5、审议通过议案 10.02 《关于选举韩玲亚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0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0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97%;弃权 0 股(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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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83%;反对 1,230,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等,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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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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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签名):




                                                    经办律师(签名):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盖章)



                                                            2020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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