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期:《公司章程》修正案2022-04-30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经营发展实际
需要,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定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司”)。公司经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会黑体改复[1994]172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 司”)。公司经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方式设立;2008 年 12 月 8 日,根据公司 会黑体改复[1994]172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
1 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 方式设立;2008 年 12 月 8 日,根据公司 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将注册
将注册地从哈尔滨市迁至北京市,公司变更
地从哈尔滨市迁至北京市,公司变更登记后
登记后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110000011533102。
11000001153310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2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将其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
3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提起诉讼。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对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对象提供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八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 第四十八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5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6 ……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有关证明材料。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7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码、 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
程序。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8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并 不 得 迟 于 现 场 股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上 午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公司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公司
9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
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
第八十二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一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11 删除本节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12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
13
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
14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
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经理、财务总监、市场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财务总监、市场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15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16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
17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章节增加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18 无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19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20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21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时,以在北京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改以外,无其他内容修改。本次公司章程的修
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