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平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12-01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议
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袁隆平农业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终止<袁隆平农业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关于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的协议>第
3.1.3.条约定的议案》相关材料,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临时)会议审议。
(二)《关于终止<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关
于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的协议>第 3.1.3.条约定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合法有
效。
(三)在审议《关于终止<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核心管
理团队关于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的协议>第 3.1.3.条约定的议案》时,伍跃时、
王道忠已按照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终止<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关
于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的协议>第 3.1.3.条约定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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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湖南新大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伍跃时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
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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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任天飞 庞守林 吴新民
唐 红 陈 超
201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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