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平高科: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2月)2019-02-23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已经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
行委员会的行为,确保执行委员会委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袁隆平
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是公司为贯彻、落实董事会确定的路线和方针、严格执
行董事会及董事会决策委员会相关决议而设立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条 执行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经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执
行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执行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总裁担任。
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期满之后可以续聘。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公司经营方针,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二)贯彻、执行董事会及董事会决策委员会决议或决定;
(三)对需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决策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
资产等事项进行前期论证、研究;
(四)拟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拟定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批准职工薪酬方案和奖惩方案;
(八)决定执行委员会认为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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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六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由总裁召集和主持。总裁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
务时,由总裁指定执行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执行委员会会议安排、文件保管、监
管报备等事宜。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召开时,由执行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并将会议议
定事项作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报总裁签发。对于不需要形成决议的事项,由执行
委员会秘书根据会议纪要传达督办相关工作。会议纪要或决议自签发之日起保存
10 年。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对列入议程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执行委员会会议
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执行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
过。执行委员会对按《章程》规定需要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事项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执行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成员,应严守秘密。在未按规定向
社会公开披露前,不得向其他任何同事、客户、亲属或其他人员泄露执行委员会
研究事项及所作出的相关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月度结束后的第一周内,执行委员会应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执
行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执行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除《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执行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且全体委员对所议事项无异议的前提下,可以由全体委员直接签署书面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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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为议题指定提交对象,拟上会议题需事前充分沟
通并经执行委员会主任审核通过。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1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若本规则与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文件有冲
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执行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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