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目录 正文 ............................................................................................................................... 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4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9 五、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0 七、发行人的业务 ..................................................................................................... 11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2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8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6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6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6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6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28 十六、发行人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 3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 ..................................................................................... 3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3 二十一、结论意见 ..................................................................................................... 34 附件一: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 36 1 GLO2020BJ(法)字第 0608-1-8 号 致: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就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与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就中国证监会《内 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涉及的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就发行人会计差错更正 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就中国证监会口头反馈意见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就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关于请做好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 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就《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涉及的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 有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就中国证监会口头反馈意见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书(七)》。 2 本所就发行人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与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法律事项、 反馈意见》及口头反馈意见涉及问题的变化情况进行补充核查, 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 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承担 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和《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 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如无特 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各项议案。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情况未发生变化,上述批 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的有效批准与授权,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交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等 资料,并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示信息,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人民法院依法予 以解散的情形,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对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应满足的实质条件 逐项作了审查,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更新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4 1、根据发行人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与上市方案,发 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2、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涉及的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 发行价格确定方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允许的范围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范围内,按照深交所的要求,确定股票发行数额、 发行方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九条规定未 经依法注册即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署的《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海通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 规定。 3、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还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了内部经 营管理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4、根据中汇出具的《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2020 年审计报 5 告》(中汇会审[2021]0781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81 号)”),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153,747.80 万元、256,681.81 万元和 249,609.99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81 号)、发行人声明和承诺,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未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控股 股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1)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 在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2)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及财务报告等资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的声明及承诺、 主要业务合同、经营业务所需的批准和许可证书及本所对其经营活动场所的实地 走访,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符 6 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81 号)、发 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要业务合同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铁矿石采选、铁精粉和球团的生产销售以及机制砂石的加工 销售,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 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发行人的声明及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规范运行 (1)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相关制度,并聘任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3)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 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3、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81 号)、《关于内蒙古大中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0782 号)(以下简称“《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0782 号)”)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发行 7 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中汇已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81 号)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 汇已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81 号),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81 号)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之规定: 1)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0,917.70 万元、42,454.97 万 元和 58,904.38 万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不少于 3,000 万元; 2)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153,747.80 万 元、256,681.81 万元和 249,609.99 万元,累计不少于 3 亿元; 3)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4)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 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8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办公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考查,并查验与发行人生产经 营有关的不动产权证书、注册商标、专利、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查验发行人 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查验发行人与其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查阅《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8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0782 号)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 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 行人具有完全独立、完整的业务运作体系,具有独立的采购、生产和销售业务系 统。发行人拥有其经营所需的完整、独立的资产。发行人人员独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在股东单位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职务的情况,财务人员不存在在股东 单位兼任职务的情况。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的组织 机构。发行人财务独立,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 立开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税款义务;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 综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和财务 上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 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9 五、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和股东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现有股东 持有发行人股份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现有股东的出资结构未发生变化。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发起人及其他股东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 存续的企业、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发起人及其他股 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及表 决文件、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且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检索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 相关社会主体失信、涉诉信息公示平台,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股东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股东确认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工商 登记资料等,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除众兴集团将其所 10 持发行人 12,000 万股股份出质给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外,各股东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被冻结、查封、保全、质押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股东及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除已披露的股份质押外,发行人 发起人和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上不存在被冻结、查封、保全的情况。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 登记资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资质、许可或备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原持有的主要经营资质、许可或备案情况变化 情况如下: 序 证载单位名称 地址 有效期 编号 许可范围 取得方式 号 发行人书记沟 (蒙)FM 安 铁矿 I、II 异常 乌拉特前旗小 2020.09.29- 许证字 铁矿地下 1 申请取得 区地下开采工 佘太书记沟 2023.09.28 [2020]005600 开采 程 号 发行人书记沟 (蒙)FM 安 铁矿(III、IV 乌拉特前旗小 2020.09.29- 许证字 铁矿地下 2 异常区)200 申请取得 佘太书记沟 2023.09.28 [2020]005599 开采 万 t/a 采矿工 号 程 安徽省六安市 (皖)FM 安 安徽金日晟周 2020.07.08- 铁矿地下 3 霍邱县冯井镇 许证字 申请取得 油坊铁矿 2023.07.07 开采 周油坊 [2020]138 号 (皖)FM 安 安徽金日晟重 安徽省霍邱县 2020.10.12- 铁矿地下 4 许证字 申请取得 新集铁矿 马店镇溜山村 2023.10.11 开采 [2020]188 号 11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81 号)、发行人 相关说明、决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未 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不存在中国大陆以外开设分支机构、成立子公司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81 号),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与营业 收入状况如下表: 单位:元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1,524,596,525.10 2,559,012,145.96 2,479,780,207.47 营业收入 1,537,477,995.12 2,566,818,074.22 2,496,099,858.30 根据发行人上述财务数据比较判断,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 具备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 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发行 人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 变化,亦未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其他投资或经营;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 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1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除《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披露的关联方 情况外,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如下: 1、新增关联方 单位:万元 序 关联方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号 内蒙古中景昱泰旅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 1,000 旅游会展服务 游有限公司 林来嵘持股 100% 2、新注销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注销日期 1 琻帛玉业 圣元昌持股 90%,赵文旭持股 10% 2020.07.08 众兴集团通过委托刘海燕代持股权而控制的 2 圣元昌 2020.07.28 企业 祥盛乌拉特前旗分 发行人按照会计差错更正自 2018 年 1 月起将 3 2020.08.11 公司 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经营主体 4 金日晟金属球团 安徽金日晟全资子公司 2020.12.11 内蒙古昌兴宇泰化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金辉稀矿持股 5 2020.06.17 工有限责任公司 100% 3、其他变更 序 关联方 变更后名称 变更后经营范围 变更后股权结构 号 一般项目:办公用品销售。(依法须 天津佰仟亿商 香港浩宝持股 87.26%, 1 佰仟亿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贸有限公司 众兴集团持股 12.74%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设计施工、安全监 内蒙古大中矿 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至 大中爆 业管理服务平 2 2022 年 7 月 25 日);矿山工程施 未发生变更 破 台有限责任公 工总承包(凭资质经营)铁矿石购 司 销。一般经营项目:无 (二)重大关联交易 1、新增经常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81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关联交易 13 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 2020 年度 新增的经常性的、金额较大的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 下: (1)采购商品或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交 关联方名称 定价政策 2020 年度 易内容 焙烧铁粉 协议价 2,299.98 金辉稀矿 胶凝剂 协议价 1,448.85 膨润土 协议价 379.21 煤气 协议价 222.61 金峰化工 煤 协议价 177.40 (2)销售产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定价政策 2020 年度 包钢还原铁 铁精粉 协议价 569.53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资金拆借 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81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关联交易 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 2020 年度 新增的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生期间 关联名称 期初余额 拆入 拆出 期末余额 2020 年度 众兴集团及关联方 955.78 5,040.22 5,996.00 — (2)新增关联担保 14 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81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关联交易 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新 增关联担保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被担保 担保人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贷款方 号 人 2020.07.02- 1 400 2021.07.01 2020.07.03- 2 400 2021.07.02 2020.07.23- 3 1,650 2021.07.22 2020.07.24- 4 2,000 2021.07.23 2020.07.27- 农业银行乌 5 1,550 2021.07.26 连带责任保证 众兴集团 发行人 拉特前旗支 2020.12.14- 担保 6 5,000 2023.12.13 行 2020.12.15- 7 3,000 2023.12.14 2020.12.24- 8 4,000 2023.12.23 2020.12.25- 9 2,250 2023.12.24 2020.12.28- 10 1,750 2023.12.27 2020.07.02- 11 400 2021.07.01 2020.07.03- 12 400 2021.07.02 2020.07.23- 13 1,650 2021.07.22 2020.07.24- 14 2,000 2021.07.23 2020.07.27- 金辉稀矿以其 15 1,550 农业银行乌 2021.07.26 土地使用权、机 金辉稀矿 发行人 拉特前旗支 2020.08.06- 器设备提供抵 16 1,500 2021.08.05 行 押担保 2020.08.07- 17 1,500 2021.08.06 2020.08.07- 18 1,500 2021.08.06 2020.08.10- 19 1,500 2021.08.09 2020.08.10- 20 1,850 2021.08.09 2020.12.14- 金辉稀矿以机 农业银行乌 21 5,000 2023.12.13 金辉稀矿 发行人 器设备提供抵 拉特前旗支 2020.12.15- 22 3,000 2023.12.14 押担保 行 15 序 被担保 担保人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贷款方 号 人 2020.12.24- 23 4,000 2023.12.23 2020.12.25- 24 2,250 2023.12.24 2020.12.28- 25 1,750 2023.12.27 林来嵘、安素梅 农业银行乌 林来嵘、安 2020.12.28- 提供 13,000 万 26 发行人 1,750 拉特前旗支 素梅 2023.12.27 元最高额保证 行 担保 众兴集团、林来 众兴集团、 2020.07.20- 中国银行巴 27 发行人 36,000 嵘提供连带责 林来嵘 2021.07.19 彦淖尔分行 任保证担保 众兴集团、林来 嵘、安素梅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众兴集团、 2020.09.07- 担保;众兴集团 民生银行大 28 林来嵘 发行人 43,250 2021.09.07 以持有大中矿 连分行 、安素梅 业 12000 万股股 权提供质押担 保 29 4,000 众兴集团、林来 嵘、安素梅提供 众兴集团、 连带责任保证 林来嵘、安 2020.09.16- 中信银行呼 发行人 担保;金辉稀矿 30 素梅、金辉 3,800 2021.09.15 和浩特分行 以文阁尔庙石 稀矿 英岩矿采矿权 提供抵押担保 众兴集团提供 2020.09.09- 31 2,700 连带责任保证 2023.09.02 担保 众兴集团提供 2020.11.09- 阿拉善农村 32 众兴集团 发行人 500 连带责任保证 2021.11.08 商业银行 担保 众兴集团提供 2020.11.09- 33 3,700 连带责任保证 2021.11.08 担保 众兴集团、林来 内蒙古乌拉 众兴集团、 2020.09.27- 嵘、安素梅提供 特农村商业 34 林来嵘 发行人 500 2021.09.26 连带责任保证 银行股份有 、安素梅 担保 限公司 众兴集团、林来 众兴集团、 2020.11.17- 嵘、安素梅提供 平安银行天 35 林来嵘 发行人 30,000 2021.11.16 连带责任保证 津分行 、安素梅 担保 2020.07.31- 众兴集团提供 36 18,000 安徽金 2021.07.31 中国银行六 众兴集团 连带责任保证 日晟 2020.08.27- 安分行 37 2,000 2021.08.27 担保 16 序 被担保 担保人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贷款方 号 人 38 500 39 500 40 500 41 500 众兴集团提供 华夏银行合 安徽金 2020.08.24- 众兴集团 连带责任保证 肥经开区支 42 日晟 500 2021.08.24 担保 行 43 500 44 500 45 500 张杰、陈贤 张杰、陈贤初、 初、王义、 王义、王小良、 王小良、程 程家德、谢钟 霍邱县工业 家德、谢钟 安徽金 2020.09.11- 46 2,000 声、王振华、吴 投资有限公 声、王振 日晟 2021.09.10 江海、申双所提 司 华、吴江 供连带责任保 海、申双所 1 证担保 安徽霍邱农 安徽金 2020.09.03- 张杰提供连带 村商业银行 47 张杰 5,000 日晟 2023.09.03 责任保证担保 股份有限公 司 3、代收代付电费 2018-2020 年度,因巴彦淖尔电力局向球团分公司及关联方金峰化工、金鼎 新材料、金辉稀矿共同提供一路 110KV 的供电线路,并按使用量向四家单位合 计收取电费,四家单位按照各自使用量分摊电费后,由球团分公司汇总缴纳。因 此,发行人为关联方代收代付电费不收取差价。2018-2020 年度,代收代付发生 额分别为 741.48 万元、690.01 万元和 296.50 万元。 (三)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根据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 1 该等人员为发行人或安徽金日晟员工。 17 出具的书面确认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 重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已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 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 下: (一)自有不动产权 1、新取得的不动产权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披露 的情况,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 5 项不动产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平方米 是否 序 权利 不动产 土地 权利终止 取得 坐落 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设立 号 人 权证号 用途 日期 方式 抵押 蒙 (2020) 乌拉特 乌拉特 前旗小 发行 前旗不 1 佘太镇 104,506.20 1,165.04 工业 2058.06.19 出让 是 人 动产权 东五份 第 村 0005401 号 发行 蒙 乌拉特 2 207,609.22 16,352.47 工业 2063.11.21 出让 是 人 (2020) 前旗先 18 乌前旗 锋镇黑 不动产 柳子工 0004846 业园区 号 蒙 乌拉特 (2020) 前旗小 发行 乌前旗 3 佘太镇 1,584.00 4,752.00 工业 2064.07.24 出让 是 人 不动产 大十份 0005294 子村 号 皖 (2020) 安徽 霍邱县 霍邱县 4 金日 不动产 马店镇 180,047.00 36,010.13 工业 2064.09.23 出让 是 晟 权 第 溜山村 0014416 号 皖 (2020) 安徽 霍邱县 霍邱县 5 金日 不动产 冯井镇 205,105.00 71,253.64 工业 2060.12.01 出让 是 晟 权 第 黄虎村 0013794 号2 皖 (2020) 安徽 霍邱县 冯井镇 6 金日 不动产 81,048.00 3,232.04 工业 2061.10.25 出让 是 黄虎村 晟 权 第 0014342 号 2、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所有权证更换为不动产权证 (1)除上述新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情形外,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土地证按国家政策更换为不动产权证的 情况如下: 序 权利人 变更前土地证/不动产权证号 变更后不动产权证号 号 蒙(2020)乌拉特前旗不动产权第 0005307 乌前旗国用(2009)第 40102171 1 发行人 号、蒙(2020)乌拉特前旗不动产权第 号 0005308 号 2 该新取得的不动产权证所涉及的不动产涵盖原部分无证房产和其下土地以及原皖(2020)霍邱县不动产 权第 0006387 号不动产权证所涉及的土地房产。 19 乌前旗国用(2009)第 40102281 蒙(2020)乌拉特前旗不动产权第 0005306 2 号 号 蒙(2020)乌拉特前旗不动产权第 0005302 乌前旗国用(2009)第 40102288 号、蒙(2020)乌拉特前旗不动产权第 3 号 0005304、蒙(2020)乌拉特前旗不动产权 第 0005305 号 乌前旗国用(2014)第 40104132 蒙(2020)乌前旗不动产 0005294 号不动 4 号土地证 产权证 蒙(2020)乌拉特前旗不动产权第 0005401 乌前旗国用(2009)第 40102275 5 号、蒙(2020)乌拉特前旗不动产权第 号 0005402 号 乌前旗国用(2009)第 40102365 号 、 乌 前 旗 国 用 ( 2014 ) 第 蒙(2020)乌前旗不动产 0004846 号、 6 40104130 号、乌前旗国用(2014) (2020)乌前旗不动产 0004847 号 第 40104131 号 7 霍土国用(2011)第 150 号 皖(2020)霍邱县不动产权第 0013572 号 8 霍土国用(2011)第 151 号 皖(2020)霍邱县不动产权第 0013574 号 9 霍土国用(2011)第 152 号 皖(2020)霍邱县不动产权第 0013575 号 10 霍土国用(2011)第 153 号 皖(2020)霍邱县不动产权第 0013571 号 11 霍土国用(2011)第 155 号 皖(2020)霍邱县不动产权第 0014342 号 12 霍土国用(2011)第 156 号 皖(2020)霍邱县不动产权第 0013566 号 13 安徽金 霍土国用(2012)第 9 号 皖(2020)霍邱县不动产权第 0013576 号 14 日晟 霍土国用(2015)第 527 号 皖(2020)霍邱县不动产权第 0013573 号 15 霍土国用(2015)第 529 号 皖(2020)霍邱县不动产权第 0013578 号 16 霍土国用(2015)第 530 号 皖(2020)霍邱县不动产权第 0013579 号 17 霍土国用(2015)第 532 号 皖(2020)霍邱县不动产权第 0013577 号 18 霍土国用(2015)第 533 号 皖(2020)霍邱县不动产权第 0013569 号 19 霍土国用(2015)第 528 号 皖(2020)霍邱县不动产权第 0014416 号 20 霍土国用(2015)第 1125 号 皖(2020)霍邱县不动产权第 0013570 号 (2)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 的房产证按国家政策更换为不动产权证的情况如下: 序 权利人 变更前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号 变更后不动产权证号 号 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 蒙(2020)乌拉特前旗不动产权第 0005402 1 101030901854 号、蒙房权证乌拉 号 特前旗字第 101031202582 号 发行人 蒙(2020)乌拉特前旗不动产权第 0005308 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 2 号、蒙(2020)乌拉特前旗不动产权第 101030901381 号 0005305 号 20 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 蒙(2020)乌拉特前旗不动产权第 0005308 3 101030901377 号 号 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 蒙(2020)乌拉特前旗不动产权第 0005307 4 101030901379 号 号 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 蒙(2020)乌拉特前旗不动产权第 0005306 5 101011202576 号 号 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 蒙(2020)乌拉特前旗不动产权第 0005402 6 101031202582 号 号 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 蒙(2020)乌拉特前旗不动产权第 0005308 7 101031202584 号、蒙房权证乌拉 号 特前旗字第 101031202585 号 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 蒙(2020)乌拉特前旗不动产权第 0004846 8 101011202633 号 号 (二)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租赁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知识产权 1、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新 取得 6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授权公告日 类型 取得方式 号 权人 ZL 一种高品位硫精矿的 1 发行人 20191034 2020.11.03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6003.3 生产工艺 ZL 一种多绳摩擦式提升 2 发行人 20201014 机尾绳保护装置及方 2020.11.03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2161.X 法 ZL 一种铁矿大直径深孔 安徽金日 3 20202074 空场嗣后充填采矿设 2020.12.11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晟 3618.8 备 ZL 安徽金日 一种矿用集成自动化 4 20202075 2020.12.11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晟 0785.5 开采设备 ZL 安徽金日 一种铁矿采切工程支 5 20202076 2020.12.11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晟 1204.8 护装置 21 序 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授权公告日 类型 取得方式 号 权人 ZL 安徽金日 一种铁矿多级机站通 6 20202077 2020.12.11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晟 0696.7 风设备 2、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新 取得 5 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著作 取得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有效期限 权力范围 号 权人 方式 大中矿业价格表决系 2018.06.15- 原始 1 发行人 统[简称:价格表 2020SR1550614 全部权利 2068.12.31 取得 决]V1.0 大中矿业接口服务管 2019.07.25- 原始 2 发行人 理平台[简称:接口管 2020SR1550517 全部权利 2069.12.31 取得 理]V1.0 大中矿业球团分公司 2019.12.01- 原始 3 发行人 配矿系统[简称:球团 2020SR1550573 全部权利 2069.12.31 取得 配矿]V1.0 大中公司管控报表系 2019.09.27- 原始 4 发行人 统[简称:管控报表系 2020SR1550574 全部权利 2069.12.31 取得 统]V1.0 大中公司资金审批支 2020.04.25- 原始 5 发行人 2020SR1550636 全部权利 付系统 V1.0 2070.12.31 取得 (四)矿业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原拥有的 7 项采矿权及 1 项探矿权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联方工商登记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正 文“第一部分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相关情况的变化”之“八、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之“3、其他变更”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 人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22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81 号)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账面价 值合计 45,403.70 万元。 综上,发行人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除部分资产存在抵押及质押,发行 人上述生产经营相关主要财产的所有权及/或使用权不存在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的 情况。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借款及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重大借款合同及相 应的担保合同具体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附件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的 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重大法律障碍。 2、其他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或金额不足 1,000 万元、 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23 1)2020 年 9 月 22 日,远通拓际与包钢股份签订销售外购铁球团矿的《工 业品买卖合同》,不含税合同价款为 15,929.10 万元,该合同期限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2020 年 11 月 23 日,安徽金日晟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国内 酸性铁精矿的《安钢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销售数量为 20,000 吨,单价为每周 62%普氏指数(自然产生日)平均值×央行汇率中间价(自然产生日)平均值, 该合同期限自 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钱货两清时止。 3)2020 年 11 月 23 日,安徽金日晟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国内 酸性铁精矿的《安钢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销售数量为 10,000 吨,单价为每周 62%普氏指数(自然产生日)平均值×央行汇率中间价(自然产生日)平均值, 该合同期限自 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钱货两清时止。 4)2020 年 12 月 8 日,安徽金日晟与安阳鑫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销售 铁精粉的《铁精矿订货合同》,数量为每月 10,000 吨(具体数量以打款为准), 单价为每周 62%普氏指数(自然产生日)平均值×央行汇率中间价(自然产生日) 平均值,该合同期限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5)2020 年 12 月 25 日,安徽金日晟与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签订销售烧结 精粉的《原辅料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为 1,500 万元,该合同期限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 6)2020 年 12 月 21 日,安徽金日晟与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销售 铁精粉的《原料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为 1,280 万元,该合同期限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2)采购合同 24 2020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与安徽欧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签订《安百拓设备 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 3,750 万元,该合同期限自 2020 年 5 月 26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5 月 26 日,安徽金日晟与安徽欧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签订《安百拓 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 5,760 万元,该合同期限自 2020 年 5 月 26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二)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1、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侵权之债。 2、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除已在《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 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未发生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关联 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81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 供的重大业务合同及出具书面的说明等文件,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 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对发行人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潜在偿债风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 系合法、合规。 2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及表决文件、书面确认等资料, 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 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 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等事项的计划。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及表决文件、书 面确认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分别召开董事会会议 和监事会会议各一次。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决议的签署 及作出的重大决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未对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现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26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情况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 况如下: 1、梁宝东卸任金辉稀矿董事一职,新增内蒙古中景昱泰旅游有限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职务,内蒙古中景昱泰旅游有限公司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正文“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相关内容。 2、陈修担任杭州乐丰永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杭州乐丰永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表、杭州乐丰永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并 新增浙江脸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浙江脸红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深圳联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陈修不再担任 该公司执行董事。 3、王福昌不再担任金日盛矿业咨询监事、包头市燃气有限公司监事、包头 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包头首创黄河水源供水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六合胜监事、包头市北斗地质勘查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泰河能源监事、大千博矿业监事、泰嵘铬业监事会主席、众兴煤炭 监事、泰信祥矿业监事会主席、鸿云物流监事职务。 4、金日晟金属球团已注销,张杰不再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梁欣雨新增泰河能源监事职务,泰河能源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相关内容。 6、徐师军担任中联智投(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宠四季(天津) 宠物有限公司监事、北京璞存新蒙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27 经发行人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81 号)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的主要税种、税 率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持有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为其换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 书编号:GR202015000160),证书有效期为 2020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8 日。 安徽金日晟持有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为其换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 编号:GR202034002836),证书有效期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9 日。 (二)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81 号),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收到的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元 3 初始确认 初始确认 计入报告期 损益 补助项目 列报项目 年度 金额 损益项目 金 额 公租房建设补助 2014 年 3,747,750.00 递延收益 - - 3 报告期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28 初始确认 初始确认 计入报告期3损益 补助项目 列报项目 年度 金额 损益项目 金 额 循环化项目补助资金 2019 年 5,630,000.00 递延收益 其他收益 281,500.00 设备补助 2020 年 3,000,000.00 递延收益 其他收益 125,000.00 复合尾砂充填凝固材 2020 年 1,200,000.00 递延收益 其他收益 55,000.00 料项目补助资金 云母综合利用及尾矿 2020 年 2,221,525.20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 2,221,525.20 充填补助资金 稳岗补贴 2020 年 651,900.00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 651,900.00 2019 年 市科 技创 新 2020 年 250,000.00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 250,000.00 驱动资金 失业保险费返还 2020 年 219,116.00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 219,116.00 2018 年 县创 新驱 动 2020 年 197,200.00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 197,200.00 资金及发明专利资助 2019 年 市级 创新 驱 2020 年 101,800.00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 101,800.00 动专项资金 2018 年 度纳 税大 户 2020 年 50,000.00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 50,000.00 工业企业奖补 劳动力就业补贴 2020 年 17,000.00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 17,000.00 合 计 - - - - 4,170,041.2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收到的上述政府补助均具有相关政府 文件依据,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自觉 遵守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申报并足额、及时缴税各项税款,不存在 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发行人部分分、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分、子公司无税收违法违章记录的情 形。 2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 未发生变化,所获得的主要政府补助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真实、 有效;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行政处罚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未受过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六、发行人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一)劳动用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工资表、书面确认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劳动用工人数为 2,732 人。 (二)劳动及社保情况 1、劳动及社保基本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 纳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 2020.12.31 截至 2019.12.31 截至 2018.12.31 项目 缴纳 缴纳 缴纳 占比 占比 占比 人数 人数 人数 养老、医疗、 失业、生育保 2,125 77.78% 1,391 72.83 % 1,178 68.85% 险 工伤保险 2,580 94.44% 1,855 97.12% 1,687 98.60% 新农合、新农 472 17.28% 466 24.40% 504 14.55% 保4 城镇职工社 保及新农合、 2,597 95.06% 1,857 97.23% 1,682 98.31% 新农保合计5 4 新农保(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构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合(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构成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5 鉴于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为部分缴纳新农合、新农保的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此数据仅为除工伤保险 外其他四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与新农合、新农保缴纳人数的合计人数和比例。 30 住房公积金 2,512 91.95% 1,742 91.20% 1,431 83.64% 总人数 2,732 —— 1,910 —— 1,711 —— 部分员工在其他单位缴纳或自行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农村户籍员工自行缴纳 新农合、新农保,未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少量员工为新入职员工尚未办理社 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手续;少量退伍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2、劳动及社保合规情况 根据乌拉特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及地方有 关人力资源、劳动管理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服从劳动与社会保障 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经我局核查,发行人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乌拉特前旗管理部于 2021 年 1 月 6 日 出具的《证明》,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严格遵守并 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住房公 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之行为,不存在任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安 徽金日晟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等),没有任何因违反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形。 根据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霍邱县管理部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 安徽金日晟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2017 31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没有任何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 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此外,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其他分公司、子公司部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未单独聘用员工或未开展业务的相关资料并经公开信息核查,该等分、 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保和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及社保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2021 年 1 月 21 日,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部分分、子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今,该等分、子公司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和地方 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活动在重大方面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重大 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 2021 年 1 月 6 日,巴彦淖尔市市监局出具《证明》确认,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暂无不良信息。 根根据上述主管部门的证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 32 质量和技术监督的主要规定和标准,没有因违反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关于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等标准的执行在重大方面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相关行政处罚(该等 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zxgk.court.gov.cn/shixi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网 (www.creditchina.gov.cn)等相关主体失信、涉诉及犯罪信息公示平台,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况。 33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条件,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 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的内容适当。除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及深交所审核同意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3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劲容 许惠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彦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 帅 年 月 日 35 附件一: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一)授信合同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的授信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借款方 合同编号 授信额度 授信期限 担保责任 贷款银行 号 华夏银行合肥经 HF07(高保)20200013; 1 安徽金日晟 HF07(高融)20200010 4,000 2020.08.18-2021.08.18 济技术开发区支 HF07(高保)20200014。 行 15100620200001465; (乌前)农银综授字 农业银行乌拉特 2 发行人 110,000 2020.11.09-2023.11.08 15100520200001288; (2020)第 001 号 前旗支行 15100520200001306。 内蒙古乌拉特农 3 发行人 无 50,000 2020.09.30-2023.09.30 无 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信银呼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2018 年 版字第 038401 号; 2020 信银呼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2018 年 2020 信银呼锡综信字 版字第 038301 号; 中信银行呼和浩 4 发行人 7,800 2020.08.10-2023.08.10 第4号 2020 信银呼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2018 年 特分行 版字第 038351 号; 2020 信银呼最高额抵押合同-2018 年修订 字第 038302 号。 (二)借款合同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的借款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借款 合同编号 贷款银行 合同金额 用途 借款日期 还款日期 对应的担保合同编号 号 方 1 15010120200002969 400 购铁精粉 2020.07.02 2021.07.01 2 15010120200002991 400 购铁精粉 2020.07.03 2021.07.02 农业银行 15100620170000435; 发行 3 15010120200003269 乌拉特前 1,650 购铁精粉 2020.07.23 2021.07.22 15100520180008683; 人 旗支行 15100620200000764。 4 15010120200003271 2,000 购铁精粉 2020.07.24 2021.07.23 5 15010120200003308 1,550 购铁精粉 2020.07.27 2021.07.26 6 15010120200003385 1,500 购铁精粉 2020.08.06 2021.08.05 7 15010120200003391 1,500 购铁精粉 2020.08.07 2021.08.06 农业银行 发行 15100520180008683; 8 15010120200003417 乌拉特前 1,500 购铁精粉 2020.08.07 2021.08.06 人 15100620200000764。 旗支行 9 15010120200003459 1,500 购铁精粉 2020.08.10 2021.08.09 10 15010120200003464 1,850 购铁精粉 2020.08.10 2021.08.09 11 15010120200005196 5,000 购铁精粉 2020.12.14 2023.12.13 12 15010120200005202 农业银行 3,000 购铁精粉 2020.12.15 2023.12.14 15100520200001288; 发行 乌拉特前 15100620200000942; 13 15010120200005382 人 4,000 购铁精粉 2020.12.24 2023.12.23 旗支行 15100520200001465。 14 15010120200005438 2,250 购铁精粉 2020.12.25 2023.12.24 37 15100520200001306; 15 15010120200005477 1,750 购铁精粉 2020.12.28 2023.12.27 15100520200001465 公高保字第 ZH18B0000057876 号; 公借贷字 ZH200000010 发行 民生银行 公高抵字第 ZH18D0000057876 号; 16 43,250 借新还旧 2020.09.07 2021.09.07 6235 号 人 大连分行 公高质字第 ZH18Z0000057876 号; ZH18B0000057876 号。 中国银行 2019 年巴最抵字 36-074 号; 2020 年巴借字 33-076 发行 17 巴彦淖尔 36,000 借新还旧 2020.07.20 2021.07.19 2020 年巴最保字 33-076-A; 号 人 分行 2020 年巴最保字 33-076-B。 2020 信银呼人民币流动 2020 信 银 呼 最 高 额 保 证 担 保 合 同 18 资金贷款合同(2018 年) 4,000 2018 年版字第 038401 号; 字第 038451 号 2020 信 银 呼 最 高 额 保 证 担 保 合 同 中信银行 发行 2018 年版字第 038301 号; 呼和浩特 还旧借新 2020.09.16 2021.09.15 2020 信银呼人民币流动 人 2020 信 银 呼 最 高 额 保 证 担 保 合 同 分行 19 资金贷款合同(2018 年) 3,800 2018 年版字第 038351 号; 字第 038253 号 2020 信银呼最高额抵押合同-2018 年 修订字第 038302 号。 平银能矿保字 20201104 第 001 号、0 02 号; 平银能矿贷字 平银能矿保字 20201104 第 003 号; 平银能矿贷字 20201104 发行 平安银行 20 30,000 20201104 第 00 2020.11.17 2021.11.16 平银能矿保字 20201104 第 004 号; 第 001 号 人 天津分行 1号 平银能矿抵字 20201104 第 001 号; 平银能矿抵字 20201104 第 002 号; 平银能矿质字 20201104 第 001 号。 运营部流借字 2020 年 0 21 2,700 借新还旧 2020.09.09 2023.09.02 授信部保字 2020 年第 0281 号。 089 号 阿拉善农 运营部流借字 2020 年 0 发行 营业部保字 2020 年第 0075 号; 22 村商业银 500 购铁精粉 2020.11.09 2021.11.08 020 号 人 营业部抵字 2020 年第 0029 号。 行 运营部流借字 2020 年 0 营业部质字 2020 年第 0020 号; 23 3,700 借新还旧 2020.11.09 2021.11.08 021 号 营业部保字 2020 年第 0076 号。 38 内蒙古乌 拉特农村 乌农商流借字 2020 第 C 发行 乌农商信借保字 2020 第 C2020008 24 商业银行 500 购买原材料 2020.09.27 2021.09.26 2020008 号 人 号。 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六中银借字 040- 25 安徽 18,000 借新还旧 2020.07.31 2021.07.31 1号 中国银行 2020 年六中银保字 040-2 号; 金日 2020 年六中银借字 040- 六安分行 2020 年六中银抵字 040 号。 26 晟 2,000 日常经营周转 2020.08.27 2021.08.27 2号 2018 信合银最保字第 1873269A0143 安徽 2020 信合银贷字 20732 中信银行 a 号; 27 金日 24,900 借新还旧 2020.08.14 2021.08.14 69D0298 号 合肥分行 2018 信合银最保字第 1873269A0143 晟 b 号。 28 HF1910120200051 500 借新还旧 2020.08.24 2021.08.24 29 HF1910120200052 500 借新还旧 2020.08.24 2021.08.24 30 HF1910120200053 500 借新还旧 2020.08.24 2021.08.24 31 HF1910120200054 安徽 华夏银行 500 借新还旧 2020.08.24 2021.08.24 HF07(高保)20200013; 金日 合肥经开 32 HF1910120200055 500 借新还旧 2020.08.24 2021.08.24 HF07(高保)20200014。 晟 区支行 33 HF1910120200056 500 借新还旧 2020.08.24 2021.08.24 34 HF1910120200057 500 借新还旧 2020.08.24 2021.08.24 35 HF1910120200058 500 借新还旧 2020.08.24 2021.08.24 设备抵押合同; 安徽 霍邱县工 霍工投[2020]保借字第 张杰、陈贤初、王义、王小良、程家 36 金日 业投资有 2,000 流动资金周转 2020.09.11 2021.09.10 34152020008186 号 德、谢钟声、王振华、吴江海、申双 晟 限公司 所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39 安徽霍邱 (霍邱农商)行抵字(2020)第 D54 安徽 农村商业 27101220200232 号; 37 5427101220200232 金日 5,000 购原辅材料 2020.09.03 2023.09.03 银行股份 (霍邱农商)行保字(2020)第 B54 晟 有限公司 27101220200232-1 号。 (三)抵押/质押合同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的抵押/质押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担保债务最 合同编号 抵/质押人 抵/质押权人 抵押/质押物 借款人 主债务发生期间 号 高金额 高腰海铁矿采矿权(证号: 平银能矿抵字 大千博矿 平安银行天 C1500002009032120008358 ); 1 发行人 30,000 2020.11.17-2021.11.16 20201104 第 001 号 业 津分行 黑脑包铁矿采矿权(证号: C1500002009112110047799)。 平银能矿抵字 大千博矿 平安银行天 2 矿用干式变压器等机器设备 发行人 30,000 2020.11.17-2021.11.16 20201104 第 002 号 业 津分行 平银能矿质字 平安银行天 3 发行人 大千博矿业 100%股权 发行人 30,000 2020.11.17-2021.11.16 20201104 第 001 号 津分行 营业部抵字 2020 年 阿拉善农村 4 发行人 机器设备 发行人 500 2020.11.09-2021.11.08 第 0029 号 商业银行 营业部质字 2020 年 阿拉善农村 5 发行人 发行人持有的包钢还原铁 8.03%股权 发行人 3,700 2020.11.09-2021.11.08 第 0020 号 商业银行 书 记 沟 采 矿 权 ( 证 号 : 农业银行乌 发行人、大 C1500002010072120070521);发行人所有 6 15100620200001465 拉特前旗支 发行人 110,000 2020.11.09-2023.11.08 千博矿业 的蒙(2020)乌拉特前旗不动产权第 0004846 行 号、第 0005294 号、第 0005302 号、第 40 序 担保债务最 合同编号 抵/质押人 抵/质押权人 抵押/质押物 借款人 主债务发生期间 号 高金额 0005304~0005308 号、第 0005401 号、第第 0005402 号不动产权证;发行人所有的编号 为 乌 前 字 第 101030901841 、 乌 前 字 第 101030901844-101030901846 号、乌前字第 101030901849 号、乌前字第 101030901855 号房屋产权;发行人所有的编号为蒙(2019) 固阳县不动产权 0002065-0002066 号、蒙 (2019)固阳县不动产权 0002068 号、蒙 (2019)固阳县不动产权 0002071-0002077 号 、 蒙 ( 2019 ) 固 阳 县 不 动 产 权 0002081-0002082 号、蒙(2019)固阳县不 动产权 0002085-0002091 号不动产权证书; 大千博矿业持有的编号为达国用(2007) 10350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编号为第 G112 (其它)号房屋所有权。 农业银行乌 7 15100620200000942 发行人 拉特前旗支 书记沟铁矿机器设备 发行人 53 2020.08.10-2023.08.09 行 2020 年六中银抵字 安徽金日 中国银行六 周油坊铁矿采矿权(证号: 安徽金日 8 20,000 2020.07.31-2023.07.31 040 号 晟 安分行 C1000002009112110043574) 晟 霍邱县工业 安徽金日 安徽金日 9 设备抵押合同 投资有限公 柴油铲运机等机器设备 2,000 2020.09.11-2021.09.10 晟 晟 司 (霍邱农商)行抵字 安徽金日 安徽霍邱农 安徽金日晟所有的编号为皖(2020)霍邱县 安徽金日 10 5,000 2020.09.03-2023.09.03 (2020)第 晟 村商业银行 不动产权第 0006387 号不动产权6 晟 6 该不动产权证已更换为皖(2020)霍邱县不动产权第 0013794 号不动产权证。 41 序 担保债务最 合同编号 抵/质押人 抵/质押权人 抵押/质押物 借款人 主债务发生期间 号 高金额 D5427101220200232 股份有限公 司 (四)保证合同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的保证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担保债务最 合同编号 保证人 债权人 担保责任 借款人 主债务发生期间 号 高金额 平银能矿保字 安徽金日 平安银行天 1 保证担保 发行人 30,000 2020.11.17-2021.11.16 20201104 第 004 号 晟 津分行 华夏银行合 HF07(高保) 安徽金日 2 发行人 肥经济技术 保证担保 4,000 2020.08.18-2021.08.18 20200013 晟 开发区支行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