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2021-05-31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1-009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
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99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8,940,000 股已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公司类型由“股份
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21]3381 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289,060,0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1,508,000,000.00 元,股本由人民币 1,289,060,000.00 元变更
为人民币 1,508,000,000.00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128,906 万股变更为 150,800
万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的注
册资本、公司类型发生了变化,现拟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条款 原章程条款内容 修改后章程条款内容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为维护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程。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二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设 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立的方式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市场监 司(以下简称“公司”)。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
91150800701444800H。
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91150800701444800H。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公司于【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8,940,000 股,于 2021 年 5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8,906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800 万元。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
第十三条
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矿产品冶炼;氧化球团 目: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矿产品冶炼;氧化球
加工、销售。公路经营管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团加工、销售。公路经营管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一般经营项目:矿产品(除控制品)、铁矿石、钢材、 一般经营项目:矿产品(除控制品)、铁矿石、钢材、
建材、工程机械、重型汽车、矿山设备、机电产品 建材、工程机械、重型汽车、矿山设备、机电产品
购销;进出口贸易(备案制);尾矿库运行;砂石料 购销;进出口贸易(备案制);尾矿库运行;砂石料
加工、销售。 加工、销售。
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元。
民币 1 元。
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
第十八条 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
设立时全部缴足。各发起人在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
设立时全部缴足。各发起人在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发起人 认购股
股权比 出资 出资时 发起人 认购股 股权
名称(姓 份(万 出资形 出资
例(%) 形式 间 名称(姓 份(万 比例
名) 股) 式 时间
名) 股) (%)
众兴集 净资
2009-5 众兴集
团有限 84,304 99.18 产折 净资产 2009-
-24 团有限 84,304 99.18
公司 股 折股 5-24
公司
净资
2009-5 净资产 2009-
梁宝东 696 0.82 产折 梁宝东 696 0.82
-24 折股 5-24
股
合计 85,000 100 — —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万股,公司的股本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0,8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结构为:普通股【股份数额】股。 由股东全部持有。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第二十八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条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条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审议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交易(公司受赠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金资产及对外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第 1-5 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第四十一
条 对外披露。对外担保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保;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若在召开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若在召开
第四十四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另有指定地点的,以会议通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另有指定地点的,以会议通
条
知指定的地点为准。 知指定的地点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
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
条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程序。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安排在深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交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络投票结束时间。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不得变更。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第七十八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第八十二
表决。 表决。
日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可以实行
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应当采用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累积投票制。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况。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第九十五
公司的董事: 公司的董事:
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
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
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
的日期为截止日。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向前推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第一百条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会成员的 1/3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职务。 在改选出的董事或独立董事就任前,原董事或独立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会时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一条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解除职务后的 6 个月内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解除职务后的 6 个月内
仍然有效。 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
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
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义务。其他忠实
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一百零
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第一百零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七条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第一百一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十条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准。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 事会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会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总资产的 10%以上 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产的 10%以上;
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收入的 10%以上 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的 10%以上 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50%以下,且绝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前款所称“交易”事项同第四十条。
100 万元;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第一百一
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他 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他
十六条
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临时董事会 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临时董事会
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 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会议通知可
以不受上述时间和方式限制,但需要在会议召开前
征得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或确认,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相应说明,并载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定期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定期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
第一百二
投票方式。
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
十四条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
的其他职权。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公司聘用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十三条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一百六
十八条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进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
第一百七
行。 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
十一条
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收件
人收取。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进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
第一百七
行。 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
十二条
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收件
人收取。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