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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中矿业: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2021-05-31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1-009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
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99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8,940,000 股已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公司类型由“股份
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21]3381 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289,060,0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1,508,000,000.00 元,股本由人民币 1,289,060,000.00 元变更
为人民币 1,508,000,000.00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128,906 万股变更为 150,800
万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的注
册资本、公司类型发生了变化,现拟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条款                        原章程条款内容                                 修改后章程条款内容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为维护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程。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二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设     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立的方式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市场监     司(以下简称“公司”)。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
           91150800701444800H。
                                                            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91150800701444800H。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公司于【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8,940,000 股,于 2021 年 5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8,906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800 万元。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
第十三条
           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矿产品冶炼;氧化球团     目: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矿产品冶炼;氧化球

           加工、销售。公路经营管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团加工、销售。公路经营管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一般经营项目:矿产品(除控制品)、铁矿石、钢材、 一般经营项目:矿产品(除控制品)、铁矿石、钢材、

           建材、工程机械、重型汽车、矿山设备、机电产品     建材、工程机械、重型汽车、矿山设备、机电产品

           购销;进出口贸易(备案制);尾矿库运行;砂石料     购销;进出口贸易(备案制);尾矿库运行;砂石料

           加工、销售。                                     加工、销售。


                                                            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元。
                                                             民币 1 元。


           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
第十八条                                                     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
           设立时全部缴足。各发起人在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
                                                             设立时全部缴足。各发起人在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发起人    认购股
                                 股权比     出资   出资时      发起人      认购股   股权
            名称(姓   份(万                                                                出资形   出资
                                 例(%)    形式     间       名称(姓     份(万   比例
              名)      股)                                                                   式     时间
                                                                名)       股)     (%)
             众兴集                         净资
                                                   2009-5      众兴集
             团有限     84,304    99.18     产折                                             净资产   2009-
                                                    -24        团有限      84,304   99.18
              公司                           股                                               折股    5-24
                                                                公司
                                            净资
                                                   2009-5                                    净资产   2009-
             梁宝东        696     0.82     产折               梁宝东         696     0.82
                                                    -24                                       折股    5-24
                                             股
                                                              合计         85,000     100      —      —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万股,公司的股本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0,8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结构为:普通股【股份数额】股。                    由股东全部持有。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第二十八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条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条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审议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交易(公司受赠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金资产及对外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第 1-5 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第四十一
  条                                                        对外披露。对外担保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保;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若在召开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若在召开
第四十四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另有指定地点的,以会议通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另有指定地点的,以会议通
  条
           知指定的地点为准。                               知指定的地点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

                                                           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

  条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程序。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安排在深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交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络投票结束时间。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不得变更。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第七十八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第八十二
           表决。                                           表决。
  日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可以实行

           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应当采用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累积投票制。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况。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第九十五
           公司的董事:                                      公司的董事:
  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

                                               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

                                               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

                                               的日期为截止日。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向前推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第一百条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会成员的 1/3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职务。                                          在改选出的董事或独立董事就任前,原董事或独立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会时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一条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解除职务后的 6 个月内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解除职务后的 6 个月内

           仍然有效。                                      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

                                                           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

                                                           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义务。其他忠实

                                                           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一百零

  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第一百零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七条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第一百一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十条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准。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 事会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会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总资产的 10%以上 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产的 10%以上;

           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收入的 10%以上 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的 10%以上 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50%以下,且绝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前款所称“交易”事项同第四十条。
           100 万元;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第一百一
           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他        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他
十六条
           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临时董事会        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临时董事会

           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                     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会议通知可

                                                               以不受上述时间和方式限制,但需要在会议召开前
                                                          征得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或确认,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相应说明,并载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定期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定期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
第一百二
                                                          投票方式。
  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

十四条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

                                                          的其他职权。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公司聘用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十三条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一百六

十八条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进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
第一百七
           行。                                           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
十一条
                                                          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收件

                                                          人收取。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进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
第一百七
           行。                                           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
十二条
                                                          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收件

                                                          人收取。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