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16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O2021BJ(法)字第 06115 号
致: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彦婷律师、宋琳琳律师出席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会议决议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
件及复印件均真实有效;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
均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发布了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式、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内蒙古包头市高新
区黄河大街 55 号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9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牛国锋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 时间 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 9:15-9:25 , 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31,84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5.056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9,9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5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74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91%。
综 上 , 出 资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60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132,07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712%。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1
此处为四舍五入后的比例,下同。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已向公司书面请假的人员以外,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均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
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
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
记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3.00《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牛国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选举林来嵘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选举梁宝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0《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选举王建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选举王丽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0《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01《选举葛雅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02《选举王明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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