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16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1-029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7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高新区黄河大街 55 号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 19 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牛国锋先生
1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83,16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90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32,98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316%。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0,181,7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3,07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6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1,418,3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60%。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张伟丽、
尤松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0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2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283,138,700 99.9979 25,900 0.0020 1,000 0.00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审议结果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283,138,700 99.9979 25,900 0.0020 1,000 0.00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审议结果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03,051,400 99.9739 25,900 0.0251 1,000 0.0010
上述议案 1.00 和议案 2.00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 2.00 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经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张伟丽、尤松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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