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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中矿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9-15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1-042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9 月 7 日,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99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21,89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8.98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 196,608.12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181,524.7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划至指
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对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21]338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作关系,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 银 行 账
户 ( 银 行 账 号 3610000010120100270418)指定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
户用于 150 万吨/年球团工程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同时,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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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原用于 150 万吨/年球团工程募投项目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营
业部(银行账号 153000017013000032811)的募集资金专户。截至日前,公司及
金日晟矿业分别在以下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类别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营业部       150869842574             募集资金专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双湖路支行             176761537569             募集资金专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营业部             153000017013000032811    募集资金专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         05442101040021042        募集资金专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鹿城支行           05588101040027720        募集资金专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3610000010120100270418   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丙      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
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61000001012010027041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150万吨/年球团工程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
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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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永杰、陈新军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
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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