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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中矿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3-04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
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
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障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
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和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

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

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

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

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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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
系,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中小投资者(包括在册的和潜在的);

   (二)特定对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中小投资者(包括在册的和潜在的);

   (二)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
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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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
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在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及各方职责

    第八条 本制度的执行主体

    董事、监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总部与各分公司和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

    第九条 董事长

    系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一负责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
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第十条 董事、监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
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
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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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
查寻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
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
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
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细则规定,报公司有权部门
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
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证券融资部

   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该机构工作人员在董
事会及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
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种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
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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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参与或配合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与实施规范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涉及信息披露、投资者交流与资本市场反馈等方面
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负责规划和统筹安排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报送董事长批准后,
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按董事会秘书的统筹安排执行相关内容。就工作中无法预见到
的突发或临时性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届时负责协调与安排,相关投资者关系
工作执行主体应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一)制订、执行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的协
调组织下严格遵照该制度执行。

   (二)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编写并发布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十六条 危机处理

   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如重大诉讼、管理层变更、关
闭工厂、股票和债券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监管机构的惩责、自然灾害、
事故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研究处理方案并依法、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投资者交流

   (一)投资者交流包括直接与投资者交流和通过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间接与投资
者的交流。

   (二)在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泄露商业机密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前
提下,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可在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状况
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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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四)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应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情况,并确保相关
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向相关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通知有关信息的披露口径。

   (六)董事会秘书或相关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应依照统一的口径进行持续的自愿性
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七)公司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动,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向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介绍公司的有关情况时应尽可能做到有董事会秘书或投资者
关系工作人员陪同。

   (八)股东大会:公司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尊重股东的质询权。

   (九)业绩发布会与路演活动: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业绩发布会、媒体
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业绩发布会之
后,公司视情况举行路演推介活动。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将视情况举行发布
会和路演推介活动。

   (十)会访: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的来访。如有必要,
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公司积极参加境内、外资本市场会
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十一)现场参观: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记者到公
司现场参观。

   (十二)网站管理: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介绍公司的最新生产经营等信息,并及时登载公司
用于路演推介或股东见面会的公司背景材料、影音材料及定期报告,供投资者下载。

   (十三)媒体宣传与访谈: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
司战略等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公司任何管理人员或员工接受财经媒体采访必须严格
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
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
径。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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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对外联系渠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
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1、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
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
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
载。

    2、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
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3、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
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
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八条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二)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三)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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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
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调研

    (一)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
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
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四)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五)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

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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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须在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或其它被
董事会秘书视为必要的时候接受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则和公
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
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分析员及媒体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
素质及技能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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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熟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对公司有全面的认知
和了解;

   (五)熟悉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及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方法;

   (六)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七)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和市场营销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或未尽

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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