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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中矿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3-04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切实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信息”,系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
露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
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
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
信息。

    本办法中的“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其他
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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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的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
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
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
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
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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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依法持续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公告、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禁止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
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
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没有虚假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同时保证投资者能够通过经
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疑问的, 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
询。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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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投资者所理解,公司应帮助投资者
尽可能以最低的费用和便捷的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获得信息。

    第十三条 若公司拟实施的有关事项属于应进行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
公司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
违反法律法规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经同意,
可以按照规定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
超过两个月。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 认为无法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可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豁免申请;

    (一)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况;

    (二)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三)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的。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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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
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
正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
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四)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要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五)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六)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七)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在安排的时间
内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提前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
间。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
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
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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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应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对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
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的重大事项系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
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具体包括: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三)应披露之交易;

    (四)应披露之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回购股份;

    (十一)重大风险事项(详见本制度第三十条);

    (十二)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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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
或期限)时;

    (三)公司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
事项时。

    第二十一条     如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
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
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
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
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
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
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
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
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
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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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应当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若无特别说明, 以下货
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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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日常交易,应当及时
披露: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二)涉及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亿元;

    (三)公司或者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二十三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存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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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对公司经
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
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如预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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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
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有关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
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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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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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编制及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严格按相关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
实行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即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之重大事
项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融资部
报告相关信息。具体操作应遵守公司施行的内部信息通报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
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
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是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义
务人, 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分管公司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为
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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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或上报失实的, 公司将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项下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融资部提供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
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
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融资部, 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
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融资部。

    如公司股票发生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问询,了解是否存在需要及时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本管理办法
予以处置。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信托的情形时, 该股东应及时将相关信息
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融资部。

    第四十二条 证券融资部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指派专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具体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职能部门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职能部门、所属企业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行联络人制度,公司各所属企业及主要职能部门指
定—名负责人,作为与公司证券融资部的指定联络人,各指派单位应对联
络人的工作提供方便。

    公司证券融资部对联络人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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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联络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按照证券融资部的要求,按时报送
相关的企业资料;

    (二)负责日常信息披露所需的企业信息资料的收集、汇编、报告;

    (三)学习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企业及部门内部传达;

    (四)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应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

    (五)发现企业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六)信息保密。

       第四十七条 当指定联络人不能开展工作或有其它情况不能履行职责
的,该指派单位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并在二日内另行指定一名
联络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料汇总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资料汇总工作由公司证券融资部负责。

       第四十九条 拟披露信息按下列程序审批后,方可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
规定披露:

    (一)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

    (二)其他临时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
公告应提交董事长签字,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
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
或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和证券融资部审核。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无需经董事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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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报刊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 但刊载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五十二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
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所属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对涉及以下方面的事项不得
擅自对外宣传披露,如需要披露须征得公司证券融资部和董事会秘书同意。

    (一)生产经营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承接的大额订单;

    2、财务、会计指标;

    (二)重大新产品、科技开发成果;

    (三)对外投资、合作项目;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披露之重大事项包括:

     (一)应披露之交易;

     (二)应披露之关联交易;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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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重大风险;

    (五)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述事项须及时报公司证券融资部,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即“联络人”定期和不定
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融资部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
露符合《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
管理报告和其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融资和
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五十七条 不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融资
部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所述之重大事项,
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
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五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项需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 控
股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 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
资料;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股东大会) 就
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公司证券
融资部;

    (三)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 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
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审批的, 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融资部报送相关文件。

    第五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即“联络人”应是能
够及时、全面、准确了解信息的人员,如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
日内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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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
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六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 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
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该
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项下规定的应报告的事
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六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
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
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处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
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证券融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证券融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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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来函或其他方式向公司问询
或亲自到公司查询有关信息。

    公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披露原则,对股东电话、来函或其他方式
问询的回复,仅限于公开披露的信息,无义务对股价走势作任何评价,也
不得将即将公告的信息先行向问询股东披露。

    股东需要向公司查询章程及其他书面资料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股东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公司查询,同时必须提供能证明股
东在查询当日持有公司股权的有效书面证明。公司不得向股东代理人或除
亲自来公司公开资料备置地点查阅以外的股东提供资料。

    (二) 除因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权登记所需外,公司无权代股东查询身
份证明。

    (三)股东查询并复印公司相关资料的,应向公司支付相关的费用。

    公司有义务接受其他投资者问询和查询,但提供的信息和自愿提供的
资料应与在册股东提供的相同。

                             第二节 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六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融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
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
整性。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
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
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或进行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
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股东、董
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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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营管理者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
信息工作。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则要求披露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五)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不得擅自对外披
露信息,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一条 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相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
实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
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所属企业董事、负责人或经营管理者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
涉及所属企业的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
关联交易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的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应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后二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
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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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
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文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不
在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七十五条 公司对于信息披露实行责任追究制。信息提供者按信息采
集者的要求提供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信
息采集者保证按规定利用信息,并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七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节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七条 证券融资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融资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九条 证券融资部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
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
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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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部负责提供。

                          第十章 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八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八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施行,修改时亦同。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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