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2022-03-11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作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议案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1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建文: 王丽香: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