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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中矿业: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用地协议》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22-12-08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2-121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用地协议》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为推进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中矿业”)
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尽快落地,保障大中矿业及控股、参股、合作企业在临武县
建设锂矿采、选、冶、管道输送、碳酸锂加工、新型建材项目以及锂电池新能源
全产业链项目用地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大中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大中赫公司”)与临武县人民政府协商后,签署了《用地协议》。临武县人
民政府同意向大中赫公司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总计 1536 亩,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
度,公司同意大中赫公司向临武县人民政府以现金方式预付前期征地费用 2,000
万元,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中采、选、冶建设项目用地征地、
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
    2、借款期限:协议约定临武县人民政府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大中赫
公司预付的 2000 万元预付征地费用,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
    3、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用地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临武县人民政府
    乙方:湖南大中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协议乙方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矿业”)在临
武县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大中矿业与临武县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和 11
月 4 日达成的《合作备忘录》及《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大中矿业及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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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股、合作企业拟在临武县建设锂矿采选冶、管道输送、碳酸锂加工、新型建材
项目以及锂电池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需要向政府申请用地。
    甲方目前土地现状不能满足乙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不具备立即开工建设的
基本条件,为满足甲方要求乙方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工建设,甲方将尽快
推进项目用地手续的报批以满足乙方建设需求。
    基于当前项目建设用地现状,为满足甲方要求,推动新能源项目尽快落地,
甲、乙双方就建设项目用地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为保障乙方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落地,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
用地总计 1536 亩。
    地块一:在锂电工业园区预计供地 804 亩。该宗土地需要履行征地、报批手
续。
    地块二:乙方计划用于新型建材项目用地 627 亩,其中 77 亩甲方将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履行招拍挂程序。另外 550 亩需要履行土地征地、报批手续。
    地块三:锂电工业园区湘粤三期工程土地 105 亩,该地块政府已完成规划、
初步设计等,建设手续齐全,具备开工建设的条件。
    乙方最终用地面积以国土规划部门土地使用权记载面积为准。
    (二)关于首期需要履行征地、组卷报批的土地 1354 亩(包括新型建材项
目用地 550 亩,锂电工业园区 804 亩,合计 1354 亩)
    1.甲方承诺分两批次将上述 1354 亩土地通过公开招拍挂的形式提供给乙
方。时间如下:
    1.1 第一批次 600 亩,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前提供。
    1.2 第二批次 754 亩,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提供。
    2.甲方提出,需要履行征地、组卷报批的 1354 亩土地,由乙方预付前期征
地费用 2000 万元。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乙方同意向甲方预付征地费用,该预
付征地费用专项用于乙方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
    3.乙方同意向甲方指定的临武县临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账户支付 2000 万元
预付土地征地费用。
    4.甲方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乙方垫付的 2000 万元预付征地费用。
    5.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参与竞拍或者最终摘牌的,自乙方要求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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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预付的该宗土地预付征地费用 2000 万元全额返还
乙方。
    (三)关于新型建材项目用地 627 亩其中的 77 亩
    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 2022 年 12 月 8 日尽快进行该宗土地的招拍挂程序,乙
方参与竞拍。
    (四)关于锂电工业园区湘粤三期工程土地 105 亩
    甲方提出该宗土地具备开工条件,但临东公司已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宜章农
业发展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该宗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临东公司必须在该
地块上建设厂房设施一并转让出售。相关厂房设施建设完成后,结合当地建设成
本,双方经过评估后,乙方收购该宗土地及厂房设施,同时临东公司办理解除银
行抵押手续并将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厂房设施建设完成后,甲、乙双方另行签
署《收购协议》。厂房设施建设设计方案由乙方提供,甲方对厂房建设投资、预
算需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乙方在园区的项目用地,乙方摘牌后进行项目开工建设相关工作,同
时向甲方申请建设开工许可。自甲方批准乙方开工建设之日起,乙方一年内应当
开工建设,具体开工建设时间限制服从《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否则甲方有
权按照成本价收回土地。
    (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由双
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用地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经过公司与临武县人民政府的磋商,临武县人民政府与公司就在临武县建设
锂电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供地时间等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签署了《用地协议》。
工业园区土地是临武县稀缺资源,该等土地是建设锂产业的关键要素之一,该协
议的签署将有利于推进临武锂矿新能源产业项目建设进度,促进矿山资源的配置
和整合。
    三、财务资助概述
    2022 年 12 月 6 日,大中赫公司与临武县人民政府协商后,签署了《用地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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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公司同意大中赫公司向临武县人民政府以现金方式预付前期征地费用
2,000 万元,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中采、选、冶建设项目用
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临武县人民政府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大中
赫公司预付的 2000 万元预付征地费用,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事项尚在董事会审
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公司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四、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名称:临武县人民政府
    2、机构类型:地方政府机构
    3、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临武县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临武县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五、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向临武县人民政府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00 万元是专项用于大中赫公
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中采、选、冶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
临武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第三方未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本次财务资助
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施,且被资助对象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有
良好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六、董事会关于本次财务资助的意见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推进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尽快落地,保障大
中矿业及控股、参股、合作企业在临武县建设锂矿采、选、冶、管道输送、碳酸
锂加工、新型建材项目以及锂电池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用地需求。大中赫公司向
临武县人民政府预付前期征地费用 2,000 万元,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临武锂矿新
                                    4
能源项目中采、选、冶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
    临武县人民政府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本次对临武县人民政府提供财务资助
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财务资助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大中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用地协议》约定,
向临武县人民政府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保障公司及控股、参股、合作企业在临
武县建设锂矿采、选、冶、管道输送、碳酸锂加工、新型建材项目以及锂电池新
能源全产业链项目用地需求,推进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尽快落地。
    2、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
需要。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3、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八、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财务资助的意见
    公司本次向临武县人民政府预付费用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具备商业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整体风险可控。因此,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九、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大中矿业本部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 0 万元,占大中矿
业本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 2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40%;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金额及相关情况。
    十、备查文件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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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4、《用地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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