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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中矿业: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2022-12-0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内蒙古大中 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矿业”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
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向临武县人民政府预付 费用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概述
    为推进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尽快落地,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 障大中
矿业及控股、参股、合作企业在临武县建设锂矿采、选、冶、管道输送 、碳酸
锂加工、新型建材项目以及锂电池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用地需求,2022 年 12 月
6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大中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中赫公司”)
与临武县人民政府经过协商后,签署了《用地协议》,公司同意大中赫公司向临
武县人民政府以现金方式预付前期征地费用 2,000 万元,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
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中采、选、冶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 支出。
临武县人民政府需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大中赫公司预付的 2,000 万元预
付征地费用,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事项尚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 ,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公司 不存在
《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用地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临武县人民政府
     乙方:湖南大中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为保障乙方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落地,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用
地总计 1,536 亩。
     乙方最终用地面积以国土规划部门土地使用权记载面积为准。
     2、甲方提出,需要履行征地、组卷报批的 1,354 亩土地,由乙方预付前期
征地费用 2,000 万元。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乙方同意向甲方预付征地费用,
该预付征地费用专项用于乙方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
     3、乙方同意向甲方指定的临武县临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账户支付 2,000 万
元预付土地征地费用。
     4、甲方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乙方垫付的 2,000 万元预付征地费用。
     5、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参与竞拍或者最终摘牌的,自乙方要求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预付的该宗土地预付征地费用 2,000 万元全额
返还乙方。
     6、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由双方
协商解决。
     7、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三、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向临武县人民政府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00 万元是专项用于大中赫公
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中采、选、冶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 支出。
临武县人民政府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临武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第三方 未就本
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若大中赫公司取得了预付征地费用的该宗土 地,临
武县政府将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 2,000 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推进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尽快落 地,保
障大中矿业及控股、参股、合作企业在临武县建设锂矿采、选、冶、管道 输送、
碳酸锂加工、新型建材项目以及锂电池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用地需求。 大中赫

1 根据《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用地协议>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

号:2022-121)撰写。
公司向临武县人民政府垫付前期征地费用 2,000 万元,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临
武锂矿新能源项目中采、选、冶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
    临武县人民政府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本次对临武县人民政府提供 财务资
助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大中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用地协议》约定,
向临武县人民政府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保障公司及控股、参股、合作 企业在
临武县建设锂矿采、选、冶、管道输送、碳酸锂加工、新型建材项目以 及锂电
池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用地需求,推进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尽快落地。
    2、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
需要。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 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3、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大中矿业本部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0万元,占大中矿
业本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 表外单
位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2,000万元 ,占公 司最 近一期 经审 计净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40%;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金额及相关情况。
    七、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向临武县人民政府预付费用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
的规定,具备商业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
的情形,整体风险可控。因此,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静静                              娄家杭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