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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中矿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03-02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3-012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2月2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2023年3月1
日上午8: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牛国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4)。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林圃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公司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林圃
生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1
林圃生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同时,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
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应变更为林圃生先生。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管理层授权人
士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和变更法
定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三、备查文件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 日




                                   2
附件:
    林圃生先生,199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7
年至 2011 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 年 11 月至 2011 年 12 月,于陆军
第 38 集团军 112 师 336 团服役。历任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安全员、
采选生产岗、技术员、调度员;人资企管部经理、运营中心总监;任安徽中晟金
属球团有限责任公司球团项目总指挥;于河北敬业钢铁、中钢贸易公司挂职学习;
现任内蒙古金辉稀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众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湖南大中赫
锂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 年 1 月成
功当选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圃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来嵘
先生和安素梅女士之子,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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