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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中矿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08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规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作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对提
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议案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就以下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现行法规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董事会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
信心,提升公司资本市场形象,促进公司价值理性回归。
    3、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实施。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
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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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市场形象,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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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卢文兵:                                         王丽香:




魏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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