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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中矿业: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大中转债”转股来源的核查意见2023-03-3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大中转债”转股来源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大中转债”转股来源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内
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矿业”、“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大中矿业拟将“大中转债”的转股来源由“新增
股份”变更为“优先使用回购库存股,不足部分使用新增股份”的事项进行了
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98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 1,52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
人民币 152,000.00 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
152,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
券简称“大中转债”,债券代码“127070”。

    二、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8 年 8 月 16 日,初始
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11.36 元/股。

    三、关于确认及变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来源的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3 日披露《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明确“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股份全部来源于新增股
份”。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召开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公司拟用不低于
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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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大中转债”转股来源的核查意见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或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
    根据公司《关于变更“大中转债”转股来源的说明》,公司拟将“大中转
债”的转股来源由“新增股份”变更为“优先使用回购库存股,不足部分使用
新增股份”。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对公司将“大中转债”的转股来源由“新增股份”变更为
“优先使用回购库存股,不足部分使用新增股份”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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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大中转债”转股来源的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大中转债”转股来源的核查
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胡静静                            娄家杭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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